香港記者協會就修改《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的意見書

  1. 政府在2013年6月就檢討《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提出修例建議,香港記者協會(記協)認為,建議賦權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可以聆聽執法人員的截取通話內容,是積極及正面做法,好讓肩負「守門人」角色的專員,不再單靠文字報告,能夠親自聆聽通話內容,以第一手真實資料,審視所有透過截取或秘密監察行動取得屬於新聞材料的個案,查明相關執法人員的截聽行動是否必須,當中是否涉及違規,起阻嚇作用,防止濫權,從而提高市民對條例的信心。
  2. 不過記協必須強調,保護消息來源是捍衛新聞自由的重要防線,與消息來源的對話應盡量免被執法人員截聽,本會促請政府當局一如對法律專業保密權一樣,在條例明文規定,新聞材料享有保密權,以保障記者與消息來源的通話不會洩露。

截聽新聞材料 影響新聞自由

  1. 《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在2006年8月生效,過去六年,胡國興出任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期間先後提交六份周年報告,合共披露四宗有關執法人員截聽到新聞材料的個案。
  2. 胡國興在2009年周年報告提及首兩宗個案:[1]第一宗個案涉及一名傳媒編輯與執法部門的「目標人物」通話,談及一宗可用作新聞報道的事件,執法人員向上司報告通話內容後,繼續截聽目標人物與該編輯就同一事件的另外兩項通話,直至三日後,執法人員發現截聽到的對話內容已刊登於報章,並向小組法官匯報及停止截聽。
  3. [2]另一宗個案,某執法機關提出申請截聽授權時,已知可能會取得新聞材料,不過小組法官卻評估沒有此可能性,因而無施加額外條件,授權截聽。
  4. 上述兩宗個案顯示,執法人員以至法官似乎未有足夠的判斷力,分辨甚麼屬於新聞材料,審批不夠嚴謹,被截聽者的權利固然受損,記者要保護消息來源的責任亦受干預,影響公眾對新聞自由的信心。
  5. 至於其餘兩宗個案都在2011年周年報告中披露:[3]其中一宗涉及被截聽的目標人物先後與兩名記者通話,但截聽小組的主管認為並無取得新聞材料,及至後來在報章看到有關的通話內容,才指示下屬向小組法官提交報告。
  6. [4]另一宗個案牽涉未經授權的截取以及被截取的通話涉及新聞材料,個案中的目標人物打出的電話,談及一項拘捕行動的細節和檢獲的物品價值,執法人員其後估計電話的另一端是記者,於是向上司匯報,上司發現翌日的報道刊登有關的通話內容。
  7. 上述兩宗個案再次反映執法人員包括主管均欠缺足夠判斷力,對截聽採取輕率及寬鬆的態度,往往等到截聽內容見報,方猛然醒覺判斷錯誤,可惜消息來源與記者的秘密對話早已外洩。
  8. 外界一直形容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是「無牙老虎」,權力有限,時任專員胡國興曾在2011年周年報告有關新聞材料的段落提到,[5]「我所作的檢討,僅限於審查文件」及[6]「我沒有足夠證據斷定取得了新聞材料,究竟是出於無心,抑或另有原因」,顯示在現行的《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下,專員無權聆聽執法機構的截聽內容,僅能依賴執法部門的文字報告及相關人員的口述資料,以致未能徹底了解真相,得出可信結論,而事實上,報告曾列出多宗涉及執法人員未經授權截聽的個案,[7]部分人的解釋亦站不住腳,由此可見,執法人員若要胡作非為,新聞自由只能處於截聽的陰霾下。
  9. 胡國興早於[8]2008年周年報告已要求政府修例,賦權專員聆聽截聽內容,不過修例一事一直只聞樓梯響,政府拖了又拖,時至如今,政府終於回應訴求,期望能夠做到胡國興所指的[9]「加強對法律專業保密權及新聞材料的保障,並可阻嚇執法機關,警醒他們不要做出違反該等權利或濫用條例授權進行不法截取這等不法行為或活動,從而提高市民對條例機制的信心和信任」。
  10. 記協認為此乃第一步,由專員守好最後一關,下一步政府需要考慮的是,進一步保障新聞自由。

促修改截聽條例 增設新聞材料保密權

  1. 《基本法》第27條規定,香港居民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然而,《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在某程度上衝擊新聞自由,條例有需要加強對新聞業界的保障,以保護消息來源。
  2. 政府前年曾經修改實務守則,規定執法機關如在截取通訊行動取得新聞材料,必須向專員報告,不過記協認為,實務守則只是在事情發生了,亦即新聞材料被截聽後,才由最後把關的專員跟進和了解,屬後知後覺,未能做到防患於未然。
  3. 本會認同前專員胡國興在首份周年報提及的[10]「條例本身對新聞材料的著墨較諸於法律專業保密權有所不及」,本會認為要防止新聞來源外洩,政府必須修改《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增設新聞材料保密權,一如法律專業保密權,規定執法機構申請授權時,必須在誓章述明取得可能享有新聞材料保密權的可能性,使授權當局在審批時能充分考慮申請是否符合批出的準則。
  4. 此外,執法人員在行動期間一旦發現有可能涉及新聞材料保密權的資料,必須向小組法官及專員報告,執法部門需要評估授權是否仍然符合先決條件,若不符合,便應終止行動,並尋求撤銷授權。
  5. 本會強調,記者不是要成為特權分子,獲得轄免,但如果不能夠確保新聞來源不受任何干擾,公眾只會對記者存有顧忌,不敢向記者透露涉及公眾利益的事件,記者可能因而不能夠發揮監察政府的第四權角色,最終受損的是公眾知情權。

香港記者協會
2013年7月26日

[1] 見2009年周年報告5.53至5.66段

[2] 見2009年周年報告5.67至5.73段

[3] 見2011年周年報告5.85至5.93段

[4] 見2011年周年報告5.94至5.98段

[5] 見2011年周年報告5.91段

[6] 見2011年周年報告5.98段

[7] 見2011年周年報告7.68段

[8] 見2008年周年報告9.1至9.11段

[9] 見2008年周年報告9.7段

[10] 見2006年周年報告3.5段

立法會《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相關網頁:
http://www.legco.gov.hk/yr15-16/chinese/panels/se/papers/se_c2.htm

 

政府當局就檢討及修訂《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提交立法會之文件:
http://www.legco.gov.hk/yr12-13/chinese/panels/se/papers/se0702cb2-1465-3-c.pdf

 

記協周年報告網頁:
https://www.hkja.org.hk/%E8%A8%98%E5%8D%94%E6%B6%88%E6%81%AF/%E5%88%8A%E7%89%A9/%E8%A8%98%E8%80%85%E5%8D%94%E6%9C%83%E5%91%A8%E5%B9%B4%E5%A0%B1%E5%91%8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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