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記協、國際記聯和評協就中國新《國安法》提交聯合意見書

香港記者協會、國際記者聯會和獨立評論人協會鑑於中國全國人大正就國家安全法 (草案) (二次審議稿)進行咨詢,今天向全國人大提交意見書。我們認為草案過分則重「國家安全」,可能不符「人的安全是國家安全的基礎」的原則 (《人類發展報告》,聯合國開發計劃署,1994) 及以《國際人權公約》為基礎的《關於國家安全、言論自由和獲取信息自由的約翰尼斯堡原則》。
為免新《國安法》被濫用,以國安之名侵犯人權,我們促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參考《約翰尼斯堡原則》修訂「新《國安法》」。同時,全國人大亦應盡快落實17年前簽署的《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而內地亦應設立違憲審查機制,在保護國家安全的同時,亦切實保障人權和公民的權利。
我們具體的意見內容包括兩方面:
1. 香港首次被納入同類法律
2. 對新聞工作的影響
以下簡介意見書的內容:
1. 香港首次被納入同類法律
新《國安法》草案中提到香港的條文共有兩處:
第11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社會組織,都有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和義務。
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灣同胞在內的全體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第36條:「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國家安全法律法規的遵守和執行。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家安全工作。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
我們認為,應把條文中涉及香港的部分刪除,而第36條有關條款則修訂為: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按照《基本法》的規定維護國家安全。」
理由是:
I) 港、澳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問題,已經由各自的《基本法》加以規定,沒有必要再在「新《國安法》」中重申;
II) 《基本法》唯一提及香港居民須盡義務的條文是第42條:「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有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的義務」。換言之,《基本法》並沒規定香港居民須遵守中國憲法所提及中國公民須履行的義務,如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憲法第五十二條)和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第五十四條)等等。鑒於國安法草案第十一條的提法與《基本法》的規定不符,涉及香港的一款應予撤銷。
III) 按照草案第36條的寫法,港澳特區政府必須承擔同內地地方政府一模一樣的國家安全責任,這顯然違背「一國兩制」的初衷,會引起香港地區居民的疑慮和恐懼,例如在「維護國家安全」責任的壓力下,香港地區政府可能被迫:
• 取締目前在香港是合法的、但在內地是非法的組織;
• 在出入境政策上,采取內地對特定人物出入境設限的政策;
• 向中央政府交出屬於香港特區政府的敏感資料或者特區居民中敏感人士的個人資料;
• 配合新《國安法》第26條提出的「網絡空間主權」的全新概念,在香港推出相應措施;
• 配合新《國安法》第20、22條的規定,杜絕「不良文化」、「邪教組織」等活動。
2. 對新聞工作的影響
I) 草案第2條定義國家安全時,將政權安全放於首位,這樣會造成黨國一體化、黨國不分的錯誤,將對新聞工作者構成沉重壓力,因為報道、評論執政者的問題,便很容易被視為危害國家安全。我們認為,應將政權的部分刪除。
II) 草案第20條提出文化安全,我們認為應予刪除,因為意識形態領域的問題不宜用法律規範,以免箝制甚至扼殺表達自由。
條文提到要「防範和抵禦不良文化的滲透」,這猶如新聞工作者和評論員的地雷,因為新聞工作的範圍往往涉及新思想、新觀念和新事物的介紹和探討。在上述「不良文化」條款下,他們的工作就很容易觸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名。
III) 草案第26條談及網絡與信息安全,和提出「維護國家網絡空間主權」的概念。這將有可能改變互聯網無國界的特點,妨礙資訊自由流通和監督政府。對新聞工作者而言,在網上對敏感人士採訪、收取獨家資料或綜述各方觀點均可能被指觸犯國安法。
我們促請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能採納三會提交的聯合意見書修訂相關條文。
舊版國安法於1993年通過,內容主要規範反間諜工作。去年11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反間諜法,相應廢止了原有的國家安全法。新國安法主要參考中共總書記習近平的國家安全觀而制定。
香港記者協會
國際記者聯會
獨立評論人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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