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周年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

5.1 周年會員大會在每年財政年度(三月三十一日)完結後,並在核訖帳目後,盡快舉行,大會不得遲於每年六月舉行。

5.2 所有會員均有權出席周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
(i) 只有有表決權的會員才可在周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中投票。
(ii) 有表決權會員為於周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舉行前之四星期或以前已繳交會費之會員。

5.3 特別會員大會可由執委會召開或由不少於五份之一有表決權的會員要求召開。

5.4 周年會員大會處理之事務為︰
(i) 通過執委會報告,回顧會務及策劃未來會務方針;
(ii) 以不記名投票選舉主席、副主席及執委會成員,並公佈投票結果;
(iii) 選舉由三名委員組成的上訴委員會委員;
(iv) 通過本會上一財政年度之帳表及討論本會財政狀況;
(v) 討論本會任何其他事宜。

5.5 只有周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才有權由有表決權會員根據本章程第6.2條及第6.4條規定以不記名投票方式議決訂立、變改、修訂及刪除本章程。

5.6 名譽秘書須奉執委會的指示擬訂周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的通知書和議程,並依照執委會議決的辦法,於周年大會舉行日期之二十一日前將議程及通知書發給各有表決權的會員。

5.7 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的通知書和議程,應不少於大會舉行日期前四日給各有表決權的會員。特別會員大會處理的事務只限於議程所列的事項。特別會員大會的決議,與周年會員大會之決議有同等效力及權力。如需要更改章程,則須將擬訂之修改在議程內列明。

5.8 任何周年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以不少於全體有表決權會員十五人或百份之五有表決權的會員出席,取較大的數目為法定人數。除有關本章程第6.2條的事項需要以不記名投票方式議決外,凡大會之決議,若經出席並構成法定人數的有表決權會員過半數通過,即屬有效。

5.9 凡召開周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逾原定開會時間半小時,有表決權會員之出席人數仍不足法定人數時,主席或名譽秘書需宣佈該會流會,並延期於七日後在同一時間、地點再行召開。秘書須將召開延期大會之通知書及議程發給每一會員。屆時出席延期大會之有表決權會員人數無論多寡,即作構成法定人數論。會上討論之議決結果,所有會員均須遵守。

4. 組織法則及管理
6. 選舉及不記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