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會款之動用

9.1. 經常費在執委會授權下可作下列用途︰
(i) 支付本會職員及辦事人員之薪金、津貼及處理會務的開支。
(ii) 支付本會之行政費用包括審計本會帳目的開支。
(iii) 支付本會或本會任何會員,為爭取或維護本會的權利或為爭取或維護任何會員與其僱主間之關係所引起之權利而進行起訴或辯護的法律程序所需的開支。
(iv) 支付為本會或本會任何會員處理勞資糾紛的開支。
(v) 支付因觸犯職工會條例或其他條例而需繳付之罰款。
(vi) 補償會員因勞資糾紛而蒙受的損失。
(vii) 向本港已登記職工會或其他合法會社或團體繳付會費、費用、或向其提供資助或捐贈。
(viii) 支付經周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通過的任何其他合法用途所需的款項。
(ix) 支付本章程條款(2)及條款(10)所訂定的福利事項。
(x) 支付會員或其家屬帛金及殮葬費、疾病、意外、殘廢、患難、失業、分娩及退休之經濟援助。
(xi) 支付會員及其子女教育費。
(xii) 支付為提高會員康樂、文化及社交興趣所需的開支。

9.2. 福利經費只能根據周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通過的規定作福利用途。

9.3. 本會會款除應付日常開支外,如執委會認為合適,執委會可將之購買合法證券等,惟須在周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通過議決。

9.4. 本會之財政年度於每年四月一日開始至翌年三月三十一日終止。

8. 工會之掌職者
10. 福利金之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