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總部清場事件 – 警方無理限制採訪自由

警方在二零零四年四月二日凌晨兩度清場,驅散在政府總部內外反對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附件中有關香港政制發展條文進行釋法的示威者,期間不單要求記者先行離場,更粗暴推撞及強行抬走在場進行正常採訪的新聞工作者。香港記者協會(記協)和香港攝影記者協會(攝協)同聲譴責警方此舉妨礙採訪自由,認為這不單有損市民的知情權,更有違反警察內部守則之嫌。

一) 事件經過及詳情

事件緣起於四月一日晚上的反釋法集會後,部份與會者激情未巳,遊行往政府總部內繼續靜坐,要求行政長官接收請願信,在發生衝突和要求未遂後,聲言通宵靜坐,新聞工作者於是留守現場報道事態發展。

警方於清晨四時四十五分協助行政署進行第一次清場行動,保安人員把政府總部大閘內的示威人士抬往大閘外。其時,在政府總部大閘內外合共有三十多名記者進行採訪,警方沒有干預記者工作,清場行動順利完成。

限制採訪造成混亂

但有關的暢順運作,卻因警方限制記者採訪而令第二次清場行動出現混亂。

清晨六時四十五分左右,警方進行第二次清場,主要驅散總部大閘外行車入口馬路上的三十多名示威人士。其時,現場同樣有三十多名記者進行採訪。行動前,警方勸籲在場記者離開,並以鐵馬包圍示威者,要求記者離開示威區,部份記者即時表示有責任留在現場採訪,而事實上,他們視察現場情況後發現,若循警方指示離開示威區,在鐵馬外圍將難以拍攝警方清場的情況,因為鐵馬前站立著一排警員,形成的人牆雖未致如二零零二年四月遮打花園清場時密不透風,但在鐵馬外肯定無法清楚拍攝及觀察事態發展的經過,故此拒絕離開示威區,再加上示威區外即為馬路,記者要與一般圍觀市民爭取有利位置,導致部份較早前在示威區外採訪的記者亦爭取跑回示威區內工作。

有關安排,反映警方完全沒有顧及記者同樣有履行職務的須要,而警方雖然在兩年前的遮打花園事件後,同意派出警察公共關係科人員或警務人員在重大新聞採訪現場協助記者工作,但當日未見有關人員在場,記者無法表達對採訪安排的不滿。在毫無商議餘地的情?下,警方隨即採取行動。

警方首先抬走示威人士梁國雄,接著便以四至六名警員一組抬走記者,先後有三名記者因被扛走或粗暴對待而受傷,他們分別是《蘋果日報》攝影記者黃冠華、《東方日報》一名突發記者和《星島日報》攝影記者蘇文傑。

無理先行驅趕記者

當警方架起鐵馬以便正式採取行動時,記者雖然堅持留守示威區內,但為免阻礙警方工作,遂集中在大閘外看更亭附近的角落採訪。但在抬走示威人士梁國雄後,一名便裝人員即向一隊軍裝警員發出指示:「要記者走?先!」軍裝警員遂著手推拉在場的記者離開。

通宵在政府總部採訪的《蘋果日報》攝影記者黃冠華當時身在看更亭附近,突然被警員從背後拉著攝影器材背包,以致失去重心,跌在示威者旁,四名警員即時挾抬著他的四肢,其餘數名警員則協助將他扯離現場,把他抬至二十米外下亞厘畢道的行人路上放下,這時他才發現所穿波鞋被扯掉,遍尋不獲,另外接連肩膊的一雙手骹亦被拉扯受傷,其後惟有赤?負傷繼續採訪。

不必要地對記者使用武力

同在示威區內的《星島日報》攝影記者蘇文傑當時站在距離示威者約八米遠的鐵馬限制區內,拍攝時,突然看見有警員被同僚扶走,正面向他衝來,蘇退在一旁站在路邊上,仍然被一名負責開路的警員衝前向其臉部揮撥一掌,蘇即時口角流血,口腔瘀腫一塊,該警員沒有罷休,還兇惡地向蘇哮叫:「咩?呀?」蘇向警員說:「我已站在一旁,還給你打至流血,你還這麼惡?」警員只回蘇一句:「襲警呀?」旁邊一名高級警官加入調停,傷人的警員才走開,蘇為了繼續採訪工作,沒有即時追討警方責任。

《東方日報》一名突發記者事發時正在拍攝警員抬走另一名記者,當他表明記者身份後,卻被在場警員回應一句:「記者又點呀!」他沒有理會並繼續進行採訪時,被人揮拳擊中肩背,記者隨即向警方理論,並重申:「我影相,你?無權阻止我!」一名便裝警員卻大喝:「拉佢走!」於是四名軍裝警員合力將他抬走。記者在現場即時報警,之後送院檢驗傷勢。

此外,當香港電視廣播有限公司的新聞攝影師余浩祥企圖由示威區外進入區內拍攝時,數名警員加以攔阻,並粗暴地推撞他貼向鐵馬,他的同事李臻見狀,隨即加以喝止,並以手扶著余浩祥,後者才未至於被推倒在地,但警方仍未罷休,由四至五名警員把他推擁至示威者十米以外的馬路邊。

二) 警方未有信守承諾

自二零零二年遮打花園事件後,警方與新聞業界組織舉行數次會議,並承諾在重大事件中派出聯絡員,以便即場協調記者和執法警務人員的工作須要。

至於新聞界對設立採訪區的反對意見,警方只表示,會考慮業界提出的意見,盡量協助,但未有承諾根據四個新聞團體聯合提出的建議(見附件)訂定採訪區。

由二零零二年中下旬起,警方確有在個別涉及人數眾多的新聞事件中加派一名警務人員充當聯絡員,並因應傳媒反映的意見,改善充當聯絡員的人選,但由於所派警務人員職級均較現場指揮的警方管理層為低,難以發揮溝通功效,部份聯絡員更連記者當場提出的要求也不敢向上峰轉達。其後,新聞工作者在個別緊急情況下,曾向時任警務處公共關係科總警司鄧厚江求助,對方亦會因應記者的採訪需要,酌情處理。

但有關安排,以致與公共關係科官員的檢討會晤,在當年年底已告無疾而終,於是雙方的工作關係回復舊觀。

警方違反協助記者守則

在二零零四年四月二日清晨的清場行動中,警方如常未有派出聯絡員,警察公共關係科亦未有人員在場協調記者的採訪需要,只由現場警員口頭要求記者離開示威區,完全沒有顧及記者亦有職責在身。事實上,有關要求等同命令記者無條件停工,這是任何有工作在身者都不會接受的。

事件亦反映警方沒有汲取二零零二年遮打花園事件的教訓,兩者錯誤幾乎如出一轍:不合理地限制記者的採訪自由、罔顧記者工作須要、以警察人牆阻擋新聞攝錄人員的拍攝工作;只是手法更為粗暴。在這情況下,衝突是可以預見的。可惜,警務處長李明逵事後接受傳媒訪問時除聲稱警方每次行動後均會作出檢討,並希望新聞界亦作出檢討。我們必須指出,當日的混亂和不愉快事件主要源於警方罔顧記者的採訪權利和沒有正確執行警方內部守則所致。

根據《警察通例》第39章第6 節,案發現場的警員應:
1、 尊重及禮待傳播媒介代表;
2、 指定某處為傳播媒介代表觀察事件的地方;
3、 不得阻礙攝影機鏡頭。

而《警察程序手冊》第39章第6 節第二段更訂明,「警務人員應特別讓攝影人員及電視台攝影師站在有利位置,因為記者有權在公眾地方攝影或錄影。事發現場的主管人員應考慮設置外圍封鎖線以限制一般市民,並考慮設置內圍封鎖線,方便記者和攝影師工作。此舉會有助採訪工作及減少警方與傳媒之間的衝突。」

在政府總部清場事件中,警方明顯沒有遵守落實上述政策和執行細則。可惜,即使當記者發現在場警員違反守則,亦無法即場表達意見,以便雙方可以在互不影響下各盡其責。

尋找代罪羔羊?

我們必須質疑,為何在明知請願事件持續、記者在場、並會採取清場行動的情況下,警方相關科隊完全沒有考慮可能會出現混亂場面,須要有特別安排而派員在場協調?警方的警覺性有多高?抑或協助記者採訪的《警察通例》只是一紙空文?

我們更加不願看見,為官者警覺性不足,出了亂子後,卻以記者在場妨礙執行任務來推卸責任,尋且藉此加強規管。有關例子,可見於去年中前財政司長梁錦松和前保安局長葉劉淑儀分別請辭後,當局沒有警覺事件的新聞性,未有在政府總部作出採訪安排,在出現混亂情況後,即把所有責任往記者身上推,並據此提出定點、定人數等無理採訪限制建議,最後更罔顧業界反對,實施定點採訪和要求記者申領政府總部採訪證的安排。

三) 封鎖區限制採訪自由

清場事件揭示的,尚有潛藏的封鎖區問題,有關問題導致合法的採訪在警方行動中備受限制。根據《警察程序手冊》,警方可以封鎖地方以便採取行動,一旦設立了限制區域,所有市民均不得進入,而記者本應因《警察程序手冊》第39章第6 節第二段規定「現場主管人員要考慮在封鎖線內設置區域,方便記者和攝影師工作」而受惠,警方則希望藉此減少與傳媒之間的衝突。但實際情況是,有關守則並沒有就設立封鎖區訂定任何指引,以致警員可隨意封鎖地方的老問題至今未能解決,而有關限制範圍的設立,亦常常成為限制記者採訪的源頭和記者與警方齟齬的導火線。

雖然當局聲稱,設立採訪區並無違反法例,但以現時限制區域缺乏守則規管的情況下,有關權力其實極易違反基本法和國際人權公約。《基本法》第二十七條訂明,香港市民享有言論及集會自由,雖然條文並沒有寫上採訪權利﹐但我們認為,採訪自由是言論自由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基本法》第三十九條確認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當中第十九條亦對言論自由作出保障。

另外,《基本法》第二十八條和第三十一條分別保障市民在香港特區內享有人身及遷徙自由。這些權利只在必要時才可受到限制,而有關限制亦必須與其需要相稱,這至關重要的基準在香港案例(港府對吳恭劭;法庭編號: [2000]1 HKC117)中已有說明。

國際社會亦對行政機關可能對記者權利作出的規範,訂定嚴格的限制標準,聯合國言論和意見自由特別報告員在一九九六年確認《約翰奈斯堡國家安全、言論自由及公開資訊原則》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的權威解釋。而約翰奈斯堡原則第十九項訂明︰「任何對資訊流通的限制均不可有違人權和人道法規﹐政府尤其不可禁止記者進入某個相信正在或已經發生違反人權及人道法規的區域,...,除非他們在場會對其他人的安全構成明顯的危險。」

人權專家均認為,公眾能夠監察衝突,至關重要,因為這可防範政府侵犯人權及提高其問責。他們強調,凡是阻止記者獲得資訊和禁止記者採訪衝突,均會嚴重妨礙言論自由和公眾知情權。

以本地案例和國際準則量度警方在清場行動前驅逐記者離場,肯定違背了基本法和人權公約中對言論自由的保障。

事實上,根據約翰奈斯堡原則第十九項,設立封鎖區以阻止記者入內及劃出採訪區以限制採訪活動均屬妨礙言論自由的不合理之舉。記協和攝協深信,凡限制記者採訪的行動均會嚴重干預言論自由﹐故此制訂行動時必須要以最小規模和克制為原則,相關行動一定是必須及與警方聲稱要應付的問題相稱,以此為檢定標準﹐警方在政府總部對記者採取的行動可說絕對無理,並不必要地對記者行使武力。

四) 結論和建議

記協和攝協強烈認為,警方在四月二日的政府總部清場事件中,不合理地要求記者先行離場,不單妨礙採訪自由、削弱市民知情權,亦有隱瞞行動細節、拒絕市民監察的企圖;而為達到這不當目的,不必要地對記者使用武力,以驅逐記者遠離示威區,更是絕對不可接受。

事件反映警務人員對作為新聞自由基礎的採訪自由尊重不足,當局必須定時向前線警務人員加強教育;重新訂定具體安排,協助記者採訪。

對於限制區和採訪區的問題,包括記協和攝協在內的四個新聞組織在二零零二年遮打花園事件後提交的報告,已有較為全面的闡述,記協和攝協藉此機會重申,希望當局認真考慮,以落實尊重新聞自由的口號。

 

 

香港記者協會
香港攝影記者協會
二零零四年四月七日



附件:四個新聞工作者團體就遮打花園事件就採訪區的有關建議


對當局的建議:

1. 當局應確保,只會在極少數情況下設立採訪區,而規模亦是愈小愈好。警方應檢討現行的內部指引,確保符合《基本法》和國際人權標準。
2. 如果必須設立採訪區﹐當局應確實執行經傳媒和警方同意的指引;雙方亦須定期會面,檢討指引的實施情況,並作出改善。
3. 如果必須設立採訪區﹐當局應確保被安排在區內的記者可順利進行採訪;而設立採訪區的首要考慮,是必須與警方行動相稱﹐而採訪區亦要盡量接近現場。
4. 一旦決定設立採訪區﹐有關當局必須盡快知會傳媒機構的管理層。

對傳媒機構的建議:

1. 管理層應就如何處理採訪區的安排,向前線新聞員工發出口頭或書面指引。
2. 管理層應提點前線員工在採訪期間應有的表現。
3. 管理層須提醒前線員工注意個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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