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協反對重新考慮限制公司查冊 呼籲政府公開資訊

在政府因社會意見分歧而暫時擱置限制公司查冊建議只有一年多的今天,香港記者協會看不到有需要重新檢視此決定的理由,相反,記協促請政府訂定《資訊自由法》,以改變現時政府日益隱密的作風,體現施政透明化的承諾,政府更須加強披露大數據,協助學術或公共機構進行研究,以改善施政。

記協關注私隱專員公署今天(28日)發表報告,指出在大數據年代,應該加強監控包括公司登記冊在內的十個公共登記冊的資料取閱,本會對此不敢苟同。外國政府在處理執行公務時獲取的資料,其實是公開資料,政府不應藉職務之便,將有關資料儼如「私有化」地收藏,此舉將違反聯合國相關委員會要求各簽署國在落實《國際人權公約》中第十九條有關表達自由的決議。
根據該份在2009年通過的決議,各國政府應容許市民快捷簡易地獲取公開資訊,而制訂資訊自由法是共中一個有效途徑。事實上,不少外國政府已將執行公務時的資料製成大數據,以便製訂更切合市民需要的政策,並容許學術機構索閱,以檢視公共政策是否得宜。
當中,本會特別關注私隱專員公署建議政府重新檢視當年擱置限制市民在公司註冊處查閱公司法人的個人資料的做法,理由是有關做法已生效一年多。本會對此表示明確反對。
誠如本會當年反對限制公眾查冊所得資料時指出,法例容許法人向市場籌集資金,向公眾披露其個人資料以便市民或股東查閱,是有關法人的基本義務,否則,小市民的利益無法得到適當保障。若按政府兩年多前的建議,隱去部分身份證號碼,將令市民無法確認註冊人的資料,令其利益得不到保障。
對新聞工作者而言,他們亦將不能透過查冊揭露個別人士的不法行為或逃避法律責任的舉措,例如選舉舞弊中的種票行為、無良商人結業以逃避支薪後再開設新公司從事同類工作、呃斤騙両的小商鋪無從揭發等,令公眾利益受損。
此外,查冊自香港引入公司法時已存在,一向行之有效,未見被濫用,即使在私隱專員公署的調查亦可見,聲稱曾經歷個人資料被濫用的常見機構中,均與公司查冊無關,不明白公署為何鍥而不捨要限制公眾獲取公開資訊。
本會重申,在只有不具法律效力的《資料公開守則 》、但卻訂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及設立公署推行條例的情況下,香港在平衡公開透明和私隱保障方面,明顯側重後者,這對透明施政並無好處,有損政府開誠布公的承諾,故此促請港府盡速製訂資訊自由法。
香港記者協會
2015年7月28日
FCCHK & HKJA Jointly call for immediate freeing of jailed Mainland Chinese journalist Gao Yu for medical care(只有英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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