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協聲明:記者不應成為檢控工具

社運人士古思堯等人被控企圖侮辱區旗的案件今(13日)天在東區裁判法院作判,香港記者協會無意就案件判決置評,但認為警方要求記者就採訪活動作供之做法,並不恰當,反映警方對新聞自由尊重不足,損害新聞界獨立客觀的專業形象。對於香港電視廣播有限公司(俗稱無綫電視)要求前線新聞工作者向警方作供,本會表示遺憾。
新聞工作者應遵循客觀公正的原則報道新聞事件,這不單要求新聞工作者身體力行,還需讓公眾看見新聞工作者在這方面的努力,記者一旦向警方作供,會被視為警方的檢控工具,令市民日後接受記者採訪時有所顧忌,甚至因此拒絕接受採訪,削弱新聞界的消息來源,損害公眾知情權。
香港傳媒在上世紀八十年代末期已有拒絕警方索取新聞事件錄影帶的先例。八九年,警方要求本港電視台提供有關一宗警民衝突之「毛片」,被有關電視台拒絕。其後,警方以法庭搜查令成功向無綫電視及亞洲電視取得錄影帶。事後兩台均表示不滿,認為警方之做法有違新聞自由,開了一個壞的先例。
在今次古思堯案中,警方不單向無綫電視索取錄影帶副本,還向相關傳媒機構的記者、攝影師、剪接員及編輯錄取口供,涉及人數和工種之廣、錄取口供次數之多,令人震驚。
更令人不滿的是,警方要求記者在庭上確認錄影帶的拍攝位置和真偽,其實可以透過控辯雙方同意為事實即可,根本無需記者作供,警方的做法,極不尋常,令人質疑當局是希望藉此開先例,以便日後逼令記者成為檢控工具,置新聞專業和自由於不顧。
警方之處理固然有罔顧新聞界操守之嫌,無綫電視要求新聞部人員與警方合作,以致前線人員不得不接受警方查問,最終導致記者按法庭傳票出庭作證,此舉亦令人遺憾。作為一個傳媒機構,無綫電視對如何確保新聞專業不被削弱,顯然認知不足,而新聞部管理層未有據理力爭,向上級反映事件對新聞自由的影響,亦對專業有所虧欠。
本會必須指出,警方雖有要求市民協助調查的權利,但市民亦有保持緘默的權利。
香港記者協會
2013年6月13日
二○一三至一四年度香港記者協會執行委員會選舉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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