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改會建議之《公開資料》法例潛在關卡懶人包 (Chinese only)

雨傘運動邊個下令向群眾射催淚彈?稅局基於甚麼理由不向梁振英的UGL酬金收稅? 這些公眾關心的問題,在現行無法律約束力的《公開資料守則》下,政府可以不答。如今法律改革委員會建議立法,如果你以為有機會真相大白,就超錯了。因為即使政府接受法改會的建議,有關法例亦是關卡處處,香港大學新聞及傳媒研究中心副傅景華及檔案行動組專家成員,為大家一一踢爆。

1. 無王管: 立法後不設執行獨立和專業機構如資訊專員(Information Commissioner),以統一及監督各公營機構的做法。亦無提審裁處(Tribunal)進行仲裁,市民有異議上訴不果後,由申訴專員公署覆核,最後只能上法庭。實際執行情況無異於現時的《守則》,客觀效果恐怕是繼續「無王管」。

2. 俾唔俾政府話事: 建議政務司司長、財政司司長或律政司司長具有發出Conclusive Certificate(確證證明書) 的權力:即是申訴專員仲裁政府部門有違法規,政府仍享有凌駕性權力就個案作出最終決定,除非入稟法院作司法覆核;有關權力範圍非常廣泛,涉及防務、保安、政府間的事務、行政會議的議事程序、公共服務的管理及執行以及審計職能。其中「政府間的事務」箇真可圈可點,以有線《新聞刺針》報道為例,記者使用《守則》揭發港府在修訂《食物內除害劑殘餘條例》時,接受國家質檢總局建議剔除三種、在內地廣泛使用的除害劑;日後「政府間的事務」會否成為當局合法理由,易於把真相匿藏其中?

3. 豁免多過從前:現行《守則》有16項可獲豁免公開的文件,諮詢文件的建議則多達23項,包括11項有限制豁免,取決於公開資料對公眾利益的影響;12項更屬絕對豁免披露權,公共機構完全不用考慮公眾利益,涵蓋範圍包括法庭檔案、立法會特權、保密情況下提供的資料、行政會議議事程序等等。這23項豁免的數量已多於研究範圍內大多數的國家的資訊自由法,此外其12項的絕對豁免更超越英國、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和新西蘭。

所謂保密情況下提供的資料,包括由公共機構向公共機構提供、個人向公共機構提供。按早前向香港房屋協會索取郊野公園專家小組名單的經驗,凡出任專家成員必須簽署一份由房協草擬的「保密協議」。恐怕保密協議日後會大行其道,成為黑箱作業的保護盾。又例如行政會議議事程序,現時制度下,1997年前的行政局會議記錄按理在20 至30年內會獲英國檔案處解密,香港變相也獲解封,立法後反而可能變成絕對豁免披露的資料。其他重大政策或事件,例如是誰在雨傘運動中下令警方發射87枚催淚彈,恐怕永無見天之日。

4. 公帑用戶置身事外:暫時只涵蓋《申訴專員條例》範圍內的86個政府部門及機構,意味受公帑資助的公營機構和項目仍不受規管,包括300多個諮詢委員會、港鐵公司、大學等等。

真正的公開資料法和檔案法精神是保障市民的知情權(The Right to Know),但是整份諮詢文件看不到這種精神和原則,更不談主動公佈 (Active Disclosure);反而是建議透過法律設立各種官僚門檻,要無權無勢的市民去周旋、上訴、覆核,才能得以行使基本人權。

(香港記協會論壇之三,由蔡玉玲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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