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分類

法改會建議之《公開資料》法例潛在關卡懶人包 (Chinese only)

雨傘運動邊個下令向群眾射催淚彈?稅局基於甚麼理由不向梁振英的UGL酬金收稅? 這些公眾關心的問題,在現行無法律約束力的《公開資料守則》下,政府可以不答。如今法律改革委員會建議立法,如果你以為有機會真相大白,就超錯了。因為即使政府接受法改會的建議,有關法例亦是關卡處處,香港大學新聞及傳媒研究中心副傅景華及檔案行動組專家成員,為大家一一踢爆。 1. 無王管: 立法後不設執行獨立和專業機構如資訊專員(Information Commissioner),以統一及監督各公營機構的做法。亦無提審裁處(Tribunal)進行仲裁,市民有異議上訴不果後,由申訴專員公署覆核,最後只能上法庭。實際執行情況無異於現時的《守則》,客觀效果恐怕是繼續「無王管」。 2. 俾唔俾政府話事: 建議政務司司長、財政司司長或律政司司長具有發出Conclusive Certificate(確證證明書) 的權力:即是申訴專員仲裁政府部門有違法規,政府仍享有凌駕性權力就個案作出最終決定,除非入稟法院作司法覆核;有關權力範圍非常廣泛,涉及防務、保安、政府間的事務、行政會議的議事程序、公共服務的管理及執行以及審計職能。其中「政府間的事務」箇真可圈可點,以有線《新聞刺針》報道為例,記者使用《守則》揭發港府在修訂《食物內除害劑殘餘條例》時,接受國家質檢總局建議剔除三種、在內地廣泛使用的除害劑;日後「政府間的事務」會否成為當局合法理由,易於把真相匿藏其中? 3. 豁免多過從前:現行《守則》有16項可獲豁免公開的文件,諮詢文件的建議則多達23項,包括11項有限制豁免,取決於公開資料對公眾利益的影響;12項更屬絕對豁免披露權,公共機構完全不用考慮公眾利益,涵蓋範圍包括法庭檔案、立法會特權、保密情況下提供的資料、行政會議議事程序等等。這23項豁免的數量已多於研究範圍內大多數的國家的資訊自由法,此外其12項的絕對豁免更超越英國、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和新西蘭。 所謂保密情況下提供的資料,包括由公共機構向公共機構提供、個人向公共機構提供。按早前向香港房屋協會索取郊野公園專家小組名單的經驗,凡出任專家成員必須簽署一份由房協草擬的「保密協議」。恐怕保密協議日後會大行其道,成為黑箱作業的保護盾。又例如行政會議議事程序,現時制度下,1997年前的行政局會議記錄按理在20 至30年內會獲英國檔案處解密,香港變相也獲解封,立法後反而可能變成絕對豁免披露的資料。其他重大政策或事件,例如是誰在雨傘運動中下令警方發射87枚催淚彈,恐怕永無見天之日。 4. 公帑用戶置身事外:暫時只涵蓋《申訴專員條例》範圍內的86個政府部門及機構,意味受公帑資助的公營機構和項目仍不受規管,包括300多個諮詢委員會、港鐵公司、大學等等。 真正的公開資料法和檔案法精神是保障市民的知情權(The Right to Know),但是整份諮詢文件看不到這種精神和原則,更不談主動公佈 (Active Disclosure);反而是建議透過法律設立各種官僚門檻,要無權無勢的市民去周旋、上訴、覆核,才能得以行使基本人權。 (香港記協會論壇之三,由蔡玉玲整理)   論壇實錄之一:428日的周旋  論壇實錄之二:檔案法建議之五大伏位 回到「檔案/擋案?資訊自由不?」論壇   

Read More

428日的周旋 (Chinese only)

(「檔案/擋案?資訊自由不?」論壇實錄之一) 428日的周旋 《公開資料守則》無牙  記者被當人球400天 428日夠由地球飛去火星再返歸,前《傳真社》調查記者蔡玉玲卻用了這些天,12次合共過萬字的文書往來,才從房屋協會挖出參與研究郊野公園邊陲建屋的部份專家小組名單。儘管項目影響深遠,這些專家做的又是公職,房協卻一直以私隱為由拒絕,直至申訴專員公署介入。 這就是記者引用《公開資料守則》,向政府部門/公營機構索取資料的慘痛實例之一。 蔡玉玲平均每兩個月用一次《守則》攞料,表面好型,實際攰得很,且有引火自焚的嫌疑。由16年9月至17年11月,她向8個部門/機構索取涉公眾利益的資料 — 包括橫州規劃可行性研究報告、西九管理局採購指引、郊野公園邊陲土地研究專家小組成員名單、制訂巴士車長工時指引的會議紀錄、立法會選舉票站投票數據、教師干犯性罪行數字等等。樁樁件件都涉及公眾利益和安全。 一用《守則》,就預了要沒完沒了。首先要熟讀條例和案例,寫千字文向官員們解釋為何要提供資料,兩三次來回是最低消費,被拒是常事,理由?私隱、會阻礙機構的坦誠討論、要耗用過多資源整理數據…… 荒誕奇情兼而有之。例如幾年前才答了立法會的數據,今時會話無做統計;幾個月前曾經公開的資料,今時會說事涉私隱。 記者要再寫千字文引經據典向行政主任上訴再上訴;過程中要留下所有書面記錄,待上訴失敗後好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若蒙公署進行調查,要苦等調查結果,一年半載後,幸運則裁決得直、得到所需資料;不幸如遇上冥頑不靈、視公署如無物的機構(例如房協向公署表示,作為公營機構,行事不須考慮公眾利益之類),就要等了又等。 上圖:講者統計曾向各部門詢問資料的等候時間。 8宗個案,由最短的19日,得到一個言之無物的回覆;到最長的428日,等到郊野公園研究12名專家的5個名字。其實都不禁自問,做乜要咁辛苦?!不過如果連記者都放棄,政府部門只會愈來愈肆無忌憚:行政機關擅長拖延公開具時間性、新聞性的重要資訊,就是用時間磨蝕記者和市民的意志;希望時間一久,真相就掩埋其中。 這就是法律改革委員會諮詢報告中,稱讚為快好省的公開資料制度!經過五年的檢討,法改會竟然建議依樣葫蘆,把這個制度變成一條冇罰則、冇執行監督機構的法例,以保障公眾知情權云云,實在令人失望。   (「檔案/擋案?資訊自由不?」論壇,論壇由香港記者協會與香港大學新聞及傳媒研究中心合辦,於2月16日舉行。上述為部分内容節錄。)   實錄二)檔案法建議之五大伏位 實錄三)法改會建議之《公開資料》法例潛在關卡懶人包 回到「檔案/擋案?資訊自由不?」論壇 

Read More

檔案法建議之五大伏位 (Chinese only)

(「檔案/擋案?資訊自由不?」論壇實錄之二) 六七暴動大部份歷史文件及錄影不翼而飛、橫洲土地摸底會無記錄、公共工程大量工程文件失蹤…如今法律改革委員會專責小組建議訂立檔案法,大家是否應該舉腳支持?事實並非如此,建議中的法案是無牙老虎,檔案行動組副兼前檔案處處長主席朱褔強梳理出五大伏位: 1. 有刑責但冇罰則,即是有人被發現銷燒文件或者不立檔都不用坐監或罰錢,法例形同虛設。小組解釋立罰則會打擊公務員士氣。實情係前線公務員何來銷毀文件動機?不設罰則對最高級的官員和問責局長們才是大解脫。 2. 諮詢建議初階段只涵蓋《申訴專員條例》範圍內的86個政府部門及機構,意味受公帑資助的公營機構和項目仍不受規管,包括300多個諮詢委員會、港鐵公司、大學等等,不禁令人懷疑,諸如沙中線檔案不翼而飛的情況日後會否仍然冇王管? 3. 檔案局無須專業人員管理,即是照搬現行由行政主任負責的一套。這些人既不認識檔案管理,又唯上是命,一旦有高層指示銷毀文檔,何來勇氣去說不?六七檔案之興衰最堪玩味,八十年代科班出身的朱褔強團隊,收到風知道政府高層要燒暴動菲林,立馬去救,說好說歹留下了大量記錄,到2012年被記者發現全數消失,只餘21秒行行企企片段,當時的檔案處負責人話可能俾暑期工整唔見咗! 4. 不談檔案局之獨立監督,即由政府官員來監察檔案局有冇確保政府官員冇毀滅文檔,兼做好存檔。 5. 諮詢文件不講如何公開歷史檔案,僅限制公務人員立檔存檔。不談如何開放資料讓公眾查閱的《檔案法》恐成殘廢。 (香港記者協會論壇之二) 唔想咁樣,可以點樣? 請各位響應 Archives Action Group 檔案行動組行動。「檔案行動組」鼓勵大家把握機會向法改會就諮詢問題表達意見,草擬了幾份回覆文本,大家可以從以下連結下載。 一人一信爭取良好的檔案法(簡要版 – 中文): https://drive.google.com/open… 一人一信爭取良好的檔案法(簡要版 – 英文): https://drive.google.com/open… 一人一信爭取良好的檔案法(詳細版,附諮詢問題): https://drive.google.com/open… 若大家贊同所列觀點意見,請把回覆文本加簽(任取其一),並電郵回覆至[email protected]. 或郵寄至: Law Reform Commission of Hong Kong, Archives Law Subcommittee, 4/F, East Wing, Justice Place, 18 Low Albert Road, Central,

Read More

Report of 2017-2018 Executive Committee of the HKJA

The business environment for the press and media remains difficult and challenging. Many journalists are facing the pressure of layoff and jobs being outsourced. In the general political environment, despite the change of leaders of the HKSAR government and the introduction of new policies for online-only media giving access to

Read More

Mr. Chu Man Keung’s complaint against 4 newspaper (Chinese Only)

香港記者協會去年十二月十日接獲盲人輔導會學生朱敏強投訴,指《蘋果日報》、《東方日報》、《太陽報》及《明報》於零九年十一月七日報道「盲人輔導會反對其學員朱敏強旅行」一文失實,亦沒有向他核實資料。 本會曾就投訴人指稱「失實」的描述致函有關報章查詢,在限期前未獲回覆。操守委員會只能按報道內容作出判決。 經仔細研究,香港記者協會操守委員會認為,個別報章確有基本資料失準的情況,例如《明報》報道當事人姓名及年齡時出現明顯錯誤,這些錯誤若經過簡單的核實程序,應該可以避免。委員會認為,新聞工作者在報道及處理新聞細節時,應力求準確,以符合事實真相。 對於投訴人提出的其他「失實」之處,部分因為缺乏報章回應而未能核實,部分則純屬對事件情節的不同判斷,例如當事人不認同報道指自己情緒激動,但以個別報章和當事人描繪的細節看來,有關描述並非毫無根據,故此難以裁定投訴人的投訴全部成立。 委員會認為,新聞工作者在報道及處理新聞時,應力求客觀公平,不應過分依賴單方面提供的資料,並在可能情況下,接觸涉事的主要人物,查核資料的準確性和聽取其意見,還相關人事回應的權利。 香港記者協會操守委員會 2010年4月10日

Read More

Result of signature campaign for the release of Hu Jia

Tens of thousands people call for the immediate release of Hu Jia The Hong Kong Journalists Association and the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Journalists launched a signature campaign on the internet on April 18 calling for the immediate release of the human rights activist Hu Jia. Within three weeks 1500 people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