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協正式向監警會投訴並要求特首徹查警務人員危害記者安全及損害新聞自由的行為

廿六名新聞工作者向香港記者協會指證,在近日反對逃犯移交條例草案示威活動中,部份警務人員作出危害記者安全及損害新聞自由之行為。

由於個案數量眾多,而且情況嚴重,普遍具有針對性,記協今日已經去信行政長官林鄭月娥,要求政府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徹查今次的暴力行為是否涉及更高層指示。同時,記協亦已整合上述個案,向獨立監察警察處理投訴委員會(監警會),投訴個別警員之行為。

這些個案由記協於六月十日至十四日向業界作公開呼籲而搜集得來。為了確保資料之真實性,記協聯絡了當中每一位當事人,這些個案的資料全部由當事人具名向記協提供,附以當事人或其他在場記者提供的照片及影像記錄。除了極少部份由於受到僱主限制或安全考慮外,大部份當事人均願意將其資料均呈交監警會。

這廿七宗濫權個案包括:(詳見附件)

  • 十宗於近距離向工作中的記者發射催淚物品 (個案B1、B2、B15、B4、B5、B6、B8、B9、B7、B14),其中三宗直接擊中記者頭部(個案B4、B8、14);
  • 三宗以警棍追打記者,並造成人身或財物傷害 (個案B3、B11、B12);
  • 一宗被疑似布袋槍或橡膠子彈射擊而受傷 (個案B10);
  • 八宗以盾牌及警棍推撞及驅趕記者 (個案A2、A3、A4、A5、A6、A8、A9、B13),至其無法有效觀察並報導警員清場行動的地方。過程中,有關警員一直拒絕界定封鎖範圍。最少一名記者受傷因此受傷(個案A4);
  • 兩宗用強光電筒照射鏡頭,令記者難以拍攝 (個案A7,A10);
  • 三宗在沒有合理理由下搜身,阻礙採訪 (個案A1、A12、B11);

本會認為,上述新聞工作者在混亂中被殃及池魚的可能性甚低,因為這些個案全部符合記協設定之三項條件:

  • 事發時,當事人均有展示清楚的記者識認;包括寫有PRESS大字的反光衣、頭盔或記者證;
  • 清楚向警員說明其記者身份;
  • 事發時當事人並非處於示威群眾之中。

因此,本會有充分理由認為,有關警員當時清楚知道對方的記者身份,這些警員對於一些顯然是記者的人士,使用非必要的武力和威嚇,已遠超行使維持公共秩序的合法權力。

這些濫權行為之多之廣之惡,實在無法以前線警員持續工作三十多小時來解釋,因此政府有必要就此展開獨立調查,以查明這些行為表後是否存在高層指示。

記協亦要求監警會以公平、公正的態度對上述個案進行調查。本會明白今次調查難度甚高,不少涉事的警員當時均頭戴保護裝備,衣服上亦沒有警員編號,難以識別身份。但本會仍然期望警監會能竭盡所能,除了徹查這些個案外,亦應就防暴警員之身份辦識問題,提出建議,以確保香港傳媒工作者能夠免於恐懼,令警權得到有效之監督和限制,並保障公眾的知情權。

基本法第第二十七條訂明:「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根據《警察通例》第39章05節,「在事發現場的(警務)人員,須:(a) 以互諒互讓的態度,盡量配合傳媒工作;以及 (b) 不應妨礙傳媒的攝錄工作。 」

 

香港記者協會
2019年6月17日

 

附件1_ 近距離向工作中或正離開的記者發射催淚彈

附件2_ 被警棍追打至有人身或財物傷害的個案

附件3_ 被疑似布袋槍或橡膠指彈射擊受傷的個案

附件4_ 以盾牌推撞驅趕記者

附件5_ 強光電筒照射鏡頭阻礙拍攝個案情

附件6_ 無理搜身阻礙採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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