覆核警員不展示編號及投訴警方機制不符《人權法》  記協獲判勝訴

記協就反修例運動期間,防暴警察和「速龍」小隊出勤時未有展示警員編號,以及現行投訴警方的機制有缺陷提請司法覆核,今 (11月19日)獲高等法院裁定勝訴。本會歡迎法庭的裁決,促請政府及警方盡快回應法庭的建議,警務處處長應立即指示前線警務人員,在執勤時必須清楚展示警員編號,而有關當局亦應設立獨立調查機制,處理市民對警方作出的投訴。

根據法庭判決,警務處處長並未有效確保每名參與「踏浪者」行動的警員,展示獨有的警員編號,違反《香港人權法案》。法院同時裁定,現行由投訴警察課處理警務人員投訴,並由監警會審視的機制,並不足以符合人權法下政府需要獨立調查警務人員不當行為的要求。

周家明法官在判詞指出,警方有責任設立獨立投訴機制,以便有效調查涉及警方濫權的行為,惟現行機制內的投訴警察課以及監警會均無法有效履行其職責。投訴警察課是警隊架構內的部門,處理投訴的正是警務人員,不論在制度上或實務上也不是獨立於警隊;而監警會沒有調查權力,也不能推翻投訴警察課的調查結果,因此它最終無權作出任何具有約束力的決定。

判詞亦提到,《人權法》保障警暴受害人有權合理地識別向他們施暴的警務人員,以便他們可以自行提出民事訴訟或私人起訴等。故此,執法機關應採取措施,確保每名執勤的警務人員必須展示其獨有的識別號碼或標記。雖然警方去年開始已設有行動呼號卡及Alpha ID等安排,惟兩者均非每名警員獨有,而是會因應不同行動重新調配予不同警員。加上有資料顯示,多次在同一事件現場有多於一名警務人員採用相同的行動呼號,甚至有警員索性不展示行動呼號,因此,法庭裁定警務處處長並未有效確保每名參與「踏浪者」行動的警員,執勤時展示其獨有的警員編號。

香港記者協會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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