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plaint Reports

Judgment on Complaint against Eastweek (Chinese Only)

本會在2015年6月18日接獲鄭先生的來信,投訴《東周刊》2015年4月1日出版的605期內的一篇「非常情侶領養怪行 直擊義工救狗記」,一文「作出失實報道」。 該文指鄭先生「向兩名中六女生露械手淫,被裁定三項有違公德行為罪」。但鄭先生表示,法官「判處本人與案無關」。 本會去信《東周刊》查詢,該刊於7月13日回覆,承認經再查證後,法庭當時僅裁定鄭先生三項有違公德行為罪表證成立。該刊在2015年7月15日出版的第620期,刊出更正啟事。 委員會認為,有關罪行的指控嚴重,必須準確無誤,才應刊出;而「表證成立」,與「被裁定三項有違公德行為罪」,有實質及重大的分別。 委員會裁定投訴成立。 香港記者協會操守委員會 2015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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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gment on Complaint against Wen Wei Po (Chinese Only)

本會在本年四月十七日接獲關先生的投訴,認為《文匯報》二月廿五日有關「染愛滋創新高 男男最細10歲」的標題誇張及誤導。 本會就事件去信《文匯報》要求回應,但卻未獲該報回覆。 委員會認為,《文匯報》根據衞生防護中心提供的數據,報道愛滋病新增個案的升幅創新高及患者年輕化的趨勢,報道內文主要來自官方材料,尚算忠於事實;唯標題則根據有10-19歲組別染病者的總數增加而起,事實上這是統計過程中根據患者不同年齡組別的分類,但標題卻未能準確反映這是一個組別,令人以為染病的個案中,真有年僅10歲的感染者。 因此,委員會裁定《文匯報》該篇報道的標題有欠準確,同意投訴者的批評有誇大及誤導的說法,裁定投訴成立。 香港記者協會操守委員會 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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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gment on Complaint against Apple Daily (Chinese Only)

本會於今年3月3日收到許先生電郵,投訴當天於蘋果日報網站刊登的一則新聞「女遊客曼谷機場半裸 網民:是中國遊客吧」。他的投訴如下: 1. 指控報道的記者缺乏德觀念,指被偷拍者是受害者,「敢問廁所換衫有何不妥?」 2. 偷拍者應是犯人,被偷拍者應是受害者,但《蘋果日報》卻指摘被偷拍者。 3. 《蘋果日報》具有反中傾向。 本會經查明後,認為投訴並不成立。理由如下: (A) 有關報道是綜合台灣中央社及泰國《曼谷郵報》報道,是引述外電報道。本委員會認為《蘋果日報》綜合兩項外電消息報道,照片則轉載自網上社交媒體,報道中亦明確指出「女遊客國籍尚未確認」,又指認為事主是中國人的指控,是來自網民判斷。 (B) 委員會認為,此宗報道屬網上熱話式的轉載新聞,新聞本身有色情或淫褻的成份,刊登時可能令外界質疑其品味。該旅客的行為在泰國當地惹來爭議,亦有泰國傳媒報道事件,《蘋果日報》是引述泰國當地爭議。 (C) 《蘋果日報》是否反中,屬讀者主觀判斷,本會無法證實。 香港記者協會操守委員會 2015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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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gment on Complaint against HKET (Chinese Only)

操守委員會在2015年2月26日接到培正畢業生鄭先生的投訴,指《經濟日報》在2015年1月30日港聞版A26關於「作文無100分 小二生要寫反思書」的報導,內容被扭曲、資料來源片面,部分內容甚至不符合事實。 就有關投訴本會去信《經濟日報》,在4月23日獲得回覆。《經濟日報》編輯部指新聞來源源自家長,記者曾經向多名家長及學生求證,記者亦在社交網上獲得類似資訊;而記者亦有留意有專欄作家提及學校的做法。此外,記者有正式向校方求證,亦獲培正小學葉姓副校長確認有老師要求學生寫「反思書」。《經濟日報》編輯部認為記者在報導前花了好幾天的時間,從多方面證實消息來源,整個過程嚴謹及符合新聞從業員的專業守則。 就有關投訴,操守委員會參考有關報導,經過討論,認為《經濟日報》在報導前已儘量網羅不同的消息來源,包括不同家長的意見,社交網絡上的討論,以及校方的回應等,可見報導亦力求做到平衡及公正。 此外,報導內文亦有澄清老師要求學生撰寫的「反省書」應是「反思書」,而校方亦補充「反思書」並非完全負面,因為即使高分同學亦可反思成功經驗。可見報導並非一面倒的作出不合理攻擊。 無疑,培正小學家長眾多,老師對不同成績的學生可能有不同的要求,不同的家長與老師接觸過程可能有不同的經驗。投訴人所代表的家長與記者獲得資料的家長代表可能不同,因此對學校的規矩及「反思書」的安排有不同的判斷。 本會認為記者就有關「反思書」的報導已多方求證及力求全面,因此裁定投訴不成立。 香港記者協會操守委員會 2015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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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gment on Complaint against Cable TV Reporter (Chinese Only)

本會於去年10月中,收到劉先生來函投訴,指有線新聞記者林建誠「身穿公司制服期間,於旺角作出有違專業操守之行動」,並附上影片連結 (https://www.facebook.com/video.php?v=756791011061504)。投訴人更引用記協的《新聞從業員專業操守守則》第5條,「新聞從業員應致力避免利益衝突,在任何情況下,其工作均不受其個人、家庭成員、機構、經濟上、政治上或其他利益關係所影響。」對林建誠先生作出投訴。 本委員會參考有關影片。影片於去年10月26日上載,影片內容指林建誠當時身穿有線新聞印有記者字眼的反光背心,身處彌敦道佔旺區,手持一紮黃色氣球。黃色氣球上寫有一些文字,但影片質素並不能令人清楚看見其內容。 影片中有人向林建誠質詢他是否記者,並指「記者不是應政治中立?」林建誠回應指:「我有自己立場,我現在不是工作。」又指「係同事驚我畀人打。我今日放假」。 本委員會稍後分別致函有線電視新聞以及林建誠本人,回應事件;有線新聞中國組於去年12月4日回應,指「本台已作出內部處理」,並指如投訴人有任何問題,可直接向有線電視公關部提出。林建誠本人於11月19日回覆,指已向公司及部門主管作出交代,沒有什麼需要補充。 本委員會信納當天應是林建誠假期,他是自行出席有關佔旺區活動。不過,他身上穿上有線新聞的記者反光背心,誤導公眾他正在執行記者職務。 本委員會認為,林建誠當時行為確實會令外界誤會其立場會影響其報道,做法不足取。 然而,經本會向有線新聞台相關人士確認,林建誠在整個佔領行動中並沒有參與報道,其立場不會亦沒有展現在其報道中。 而且本會覆核過記協《記協專業守則》,以及《新聞從業員專業操守守則》,並未發現林健誠違反兩項守則的任何一條。 投訴人舉出的《新聞從業員專業操守守則》第5條,是指記者工作不受其個人政治上影響,而林建誠是負責中國新聞採訪,並無處理涉及佔領行動的新聞,因此未能證明其工作有受其政治立場影響。但本會認為,林建誠的做法有可能影響其所屬機構的公信力。 因此,本委員會認為投訴並不成立。但認同記者在休假期間,應確保其行為不會令外界或他人合理地誤會他在執行採訪職務。 香港記者協會操守委員會 2015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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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gment on Complaint against Apple Daily (Chinese Only)

本會接到顏先生在2014年10月27日來信,投訴《蘋果日報》當日一篇報道,有關刀客狂斬途人的新聞,內容提到有關刀客其中一句說話「係咪黃絲帶」,沒有出現在其他報章,懷疑此說法純粹是當日採訪的記者的“個人幻想"。 本會去信《蘋果日報》,就有關投訴要求作出回應,《蘋果日報》時任執行總編輯陳沛敏詢問負責報道的記者,答覆本會有關報道是如實反映採訪所得,並沒有任何杜撰成份。 操守委員會比較當日及翌日不同本地報章的同一篇新聞,發覺持刀者說過「係咪黃絲帶?」這句話只有《蘋果日報》提到,而其他報章並沒有報道。其他報章包括《星島日報》、《頭條日報》、《東方日報》、《太陽報》及《新報》都有提及,持刀者確實說過的一句話是「你係咪差人?」顯然這句說話來自共同新聞來源。 事件涉及一名吸食毒品後神智不清的人士,記者報道他在傷人前說過的話,主要消息來源是警方及目擊者。記者採訪不同對象,會得出不同資料。事實上,其他報章亦有報道其他媒體沒有的說法。因此,大部份媒體沒有提及的說法並不一定等於記者杜撰。 委員會認為該報道未有如投訴人所說的「加鹽加醋」、出於幻想,因此裁定投訴不成立。 香港記者協會操守委員會 2015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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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gment on Complaint against Oriental Daily News (Chinese Only)

楊先生致函本會,投訴《東方日報》去年九月三十日報道「封路遺憾 婆媳天人永隔」的內容與事實不符。有關報道是根據一位婆婆在去年九月廿八日的一個電台phone-in節目的哭訴內容撰寫,指其患有乳癌的媳婦病情危急,家人由九龍到港島區的醫院見媳婦最後一面,但不幸因「佔中」令紅隧大塞車,原先數十分鐘的車程, 結果要用上五小時才能走完,令婆婆未能見到媳婦最後一面。 楊先生翻查香港電台當晚的交通消息,以及其友人提供當晚途經紅隧的照片作參考,發現當晚紅隧並沒有塞車情況,懷疑婆婆說話內容的真實性,認為《東方日報》直接刊登婆婆的指控,沒有提供證據及查證,容易誤導讀者。 本會去函《東方日報》要求就有關投訴作出回應,但未獲答覆。 委員會經過討論,認為該報在報道中單單記錄婆婆在電台節目哭訴的內容,未有通過電台核實投訴者身份及查證其指控的真確性,又沒有提出證據證明當晚紅隧的交通擠塞情況。作為一個專業新聞機構,處理新聞報道時,應循多方面求證。委員會亦翻查過香港電台新聞及政府新聞公報,未有發現有關紅隧大塞車的報道。 本委員會因此裁定有關「報道內容或與事實不符」的投訴成立。 香港記者協會操守委員會 2015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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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gment on Complaint against Apple Daily (Chinese Only)

一名巿民於2014年9月13日透過電郵向香港記者協會投訴《蘋果日報》一則題為「嫌一碗麵僅三片豬腸 女律師打侍應至腦震盪」的中國新聞,認為該報不應將一宗國內事件渲染為「國情」,又要市民「耳聞目染之接受」;又指「其新聞自由,已違反新聞自由媒體為中肯性,並破壞新聞原則」。 香港記者協會屬下操守委員會(下稱本會)對有關投訴展開研究,並去函《蘋果日報》要求回應。《蘋果日報》執行總編輯陳沛敏在2014年12月5日回覆本會稱,該報完全沒有「渲染稱為『國情』」,陳沛敏在來函稱,該報複查有關投訴的新聞內容後,認為指控並不成立。 首先,本會根據《蘋果日報》文末引述的消息來源,找到《雲南信息報》刊載於2014年9月11日、由記者蕭輝龍撰寫的原文,標題為「投訴麵裏肥腸少引發女律師和同事與店家互毆」,全文有一千三百多字,報道內容較《蘋果日報》詳細,而《蘋果》報道所用的圖片亦證實源自《雲南信息報》。 本會認為,《蘋果日報》只是根據內地傳媒的報道內容而撮寫,並非自行採訪的一宗新聞,至於為何選擇這一單新聞,這亦是傳媒享有的新聞及編輯自由,相信在全球享有新聞自由的地方,媒體編輯均享有選擇甚麼新聞吸引讀者閱讀的自由。 本會又認為,《蘋果日報》的報道內容未見有將這宗新聞渲染成「國情」(一般理解為國家的情況),相信讀者會自行判斷有關報道是否屬實。本會亦看不到這篇報道出現投訴人所指「其(《蘋果》)新聞自由,已違反新聞自由媒體為中肯性,並破壞新聞原則」的情況。 香港記者協會操守委員會 2015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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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gment on Complaint against Next Media (Chinese Only)

香港記者協會於2014年2月17日收到香港封開同鄉會投訴,指控壹傳媒的第1249期壹週刊及壹週plus的一篇報道。投訴人表示對該報道以「犯罪家族」形容報道中提及人士,是標題與事實不符。投訴人引用《現代漢語詞典》及《辭源》(合訂本),指「家族」包含同一血統幾輩人;以至同姓親屬。投訴人認為標題冒犯與報道提及人士同姓族人。 記協操守委員會(下稱:委員會)曾向壹傳媒要求回應事件,壹傳媒表示該報道是以事實為根據,沒有意圖抹黑其他黃氏家族成員。委員會經詳細研究後,對有關投訴作出如下分析及結論。 委員會認為,投訴人提出對家族的理解,應獲尊重及接受,但「家族」一詞,有其狹義廣義之分。廣義上,當然可指同一氏族,然而一般港人閱讀及使用詞彙中,家族也可指單一家庭,或只祖孫三輩等等狹義理解。「家族」一詞,難以引伸包含同鄉同姓族人之意。 委員會亦留意到,報道提及四名人士,俱有刑事定罪記錄,和壹週刊報道的事實吻合。投訴人亦確認,報道提及人士可能有犯罪(原文指「就算他們四兄弟犯了罪」),所以壹週刊用上「犯罪」形容相關人士家族,並非失實、誇大陳述。 基於以上理由,委員會認為該篇報道,並無違反操守,因此裁定投訴不成立。   香港記者協會操守委員會 2015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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