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plaint Reports

HKJA’s Judgment on Complaint against Reports on the Marriage (Amendment) Bill 2014 (Chinese only)

香港記者協會於2014年4月下旬收到李小姐投訴,有關《晴報》及無綫新聞就《2014年婚姻(修訂)條例草案》之報道。記協操守委員會 (下稱:委員會)其後覆核個案,並曾向《晴報》及電視廣播有限公司(即無綫電視)請求有關回應。委員會於6月上旬收到無綫電視新聞部回覆,而《晴報》則未有回覆。 針對《晴報》的投訴: 針對《晴報》於4月24日於第十版題為「完全變性始獲婚權 被斥不人道」的報道,投訴人提出以下各點: (i) 從篇幅而言,「反對須完成整項變性手術才可結婚」的言論及訴求約整體篇幅八成有多,反對草案的論點卻隻字不提; (ii) 編輯有意無意顯露其支持同運人士立場; (iii) 引述李偲嫣女士的意見有誤,嚴重扭曲發言人原意。 對於針對《晴報》的有關投訴,委員會認為,一篇報道是否偏頗,學術上並無一致定義,但通常可從三方面檢驗,分別是用字、篇幅及標題去衡量報導是否偏頗。必須要留意是,委員會認為,電子傳媒中的「平等時間原則」並不能完全應用在印刷媒體。原因是如報紙、雜誌等印刷媒體,有極多版面和篇幅呈現其對某一公共議題的立場、喜好,例如社論、論壇文章、專欄文章等等,所以如果以單一報道,斷言新聞媒體或機構對某一公共議題已有明顯立場,委員會並不認同。 委員會注意到,出席當天聽證會的團體眾多,報道引述知名人士說法,並無違反新聞學理論或新聞工作者操守。委員會更留意到,社會大眾對「變性人」及「同性戀」有普遍性誤解,報道有觸及此點,非常合理。 而從報道使用詞彙、編排,該報道主要引述會上人士發言為主,幾乎完全沒有加上任何個人感情、判斷或評論,故此本委員會未發現報導有「支持同運人士立場」。 唯在引述李偲嫣女士發言上,委員會曾翻聽李女士當天發言,基本上和報道引述情況吻合,但李女士確無說過自己支持草案。 對無綫新聞的投訴: 針對無綫新聞於同日深宵新聞報道中有關聽證會的報道,投訴人提出下列各點: (a) 認為是選擇性報道; (b) 製造社會矛盾,失實又偏頗。 委員會於本年6月收到無綫新聞部經理黃淑明回函,內容節錄如下:「……我們翻查當日報道(見附件),記者除了報道何韻詩的意見外,亦引述了「香港青年聯盟(中國)」副會長何瑞眉 (主要是表達了家長的憂慮)及平機會的講法,已達致本台新聞部一向秉持的公平中立原則。」該來函亦附上了有關新聞的稿件,供委員會參考。 委員會認為,作為電子媒體,無綫新聞部在處理該宗新聞上,嚴格遵守「平等時間原則」,報道引用大愛同盟創會成員的聲音節錄(sound bite),約82字;同時亦引用香港青年聯盟(中國)副會長的節錄約67字,兩者相差15字,以一秒讀四字的旁白原則,雙方差別不足四秒,是可接受範圍。報道亦以引述為主,並附以聽證會出現的背景,乃源自W小姐(案件)的(法庭)裁決。 結論: 委員會就上述針對兩間傳媒的報道,結論如下: (1) 對《晴報》的指控,委員會裁定(i)從篇幅而言,報道偏頗;以及(ii)編輯有意無意顯露其支持同運人士立場等兩項指控並不成立。就第(iii)項投訴,《晴報》未有錯誤引述當事人之言論,但有錯誤報道當事人之立場,因此投訴部份成立; (2) 針對無綫新聞的指控,委員會裁定(a)選擇性報道及(b)製造社會矛盾,失實又偏頗,兩項指控皆不成立。 香港記者協會操守委員會 201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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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JA’s Judgement on Complaint against Reports on “I Love Parents, I Love Family” (Chinese Only)

本年五月二十日至二十八日期間,本會接到一共二十四宗包括中、英文電郵的投訴,都是針對本地傳媒就五月十八日舉辦有關「愛爸媽、愛我家」活動的報道。投訴兩間免費電視台對這宗重要新聞沒有報道,即使有報道的傳媒,亦出現報道失實、內容偏頗、處理手法欠缺中立及專業的問題。 操守委員會就涉及的投訴,去信相關的傳播機構,但卻未獲得答覆。 操守委員會就投訴內容作詳細討論,就投訴各項重點作出以下回應: 首先,就兩間免費電視台應否採訪一項公開活動,或者採訪以後是否作出報道,或以什麼形式處理報道,都屬於電視台新聞部編輯自主的範圍,包括政府官員在內的局外人亦無從置喙;因此電視台選擇報道有關活動與否,牽涉到事件的新聞價值及對活動規模的判斷,因此處理方式或未能符合主辦單位的期望。 固然,此大型活動有多達數萬人參與,主辦單位自然希望媒介大肆報道,但傳媒是否大肆報道要考慮事件的新聞價值,如事件對社會政策的影響力、是否有公眾人物的參與、是否符合傳媒機構的政治理念、事件涉及的公眾利益能否引起市民的廣泛關注等。客觀而言,這次「愛爸媽、愛我家」活動已經獲大部分媒體以充份的篇幅報道,傳媒並非否認這次活動主題的重要性,本地傳媒並非任何組織或機構甚至政府的宣傳機器,亦不會跟隨活動主辦機構的「指揮棒」起舞,否則便失卻其獨立自主性。 其次,有關內容偏頗、報道失實以及欠缺持平的指控,委員會認為這正體驗香港言論自由及百花齊放之處。為了方便公眾從不同角度了解社會事件,新聞媒體都會憑專業選取不同角度去報道同一宗新聞。至於傳媒選取的角度是否符合主辦單位的利益,這亦非主辦單位可以控制的範圍,籌辦活動者本著自己的良知及信念做事,但不能控制別人如何聯想及猜測主辦活動的動機。而傳媒在報道當中反映的不同角度,正正顯示社會人士對同一件事件的不同看法或判斷,特別當事件可能涉及對立觀點時,傳媒若能包羅不同觀點,已經符合客觀公正的要求。 若主辦團體希望傳媒不曲解或選擇性報道其所有觀點,唯一可能性是通過賣廣告的方式進行。  綜合而言,委員會認為本地大眾傳媒在處理「愛爸媽、愛我家」活動的報道雖然未算做得最全面及盡善盡美,但並沒有惡意針對或抹黑活動的成份,亦看不出有違反<<新聞從業員專業操守守則>>的地方,故裁定投訴不成立。 香港記者協會 2014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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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有關「東方日報記者電話滋擾事」投訴之裁決

 華明邨業主立案法團管理委員會主席何女士於2014年4月17日郵寄抬頭為「有關:東方日報記者電話滋擾事」的函件至香港記者協會,投訴《東方日報》一名姓黃女記者於今年3月24日致電詢問她有關康明樓升降機故障一事時所表現的行為。首先,投訴人對記者不找有關物業管理公司職員查詢而直接致電她,深感疑惑;投訴人亦不滿意為何記者會取得她的私人手電號碼,又當她向記者要求提供中文全名時,該記者拒絕回答並即時掛斷電話。   記協操守委員會(委員會)就有關投訴曾向《東方日報》查詢,但一直未有回覆。委員會對有關投訴進行研究後認為,投訴人既然身為華明邨業主立案法團管理委員會主席,記者向她查詢有關邨內升降機故障一事並無不合理之處,這亦是新聞工作者要用盡各種方法尋找事情真相的天職。對於為何記者取得投訴人的手電號碼,投訴人難以在記者口中獲得答案,她只能向那些願意洩漏她的號碼的人追究,或向私隱專員公署尋求協助。委員會認為,作為業主立案法團管理委員會主席,何女士理應用正面的態度,回應記者的查詢,若果真的對意外不知情,大可向記者直說,或轉介其他知情人士給記者作進一步跟進。   基於上述理由,委員會裁定有關「滋擾」投訴不成立;但在採訪的過程中,女記者亦應注意電話談吐的禮貌,她應向採訪對象提供自己所屬機構及姓名等資料。  香港記者協會 2014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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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JA’s Judgement on Complaint against Apple Daily’s report on Oct 22 2012 (Chinese Only)

就《蘋果日報》「理大考試安排」報道被指失實的裁決   香港記者協會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接獲黎先生投訴,指《蘋果日報》同年十月二十二日題為「考試早啲題目淺啲  遷就非本地生外遊  理大激化矛盾」的報道失實,又指報道內容未經求證,殊不專業。 本會去信《蘋果日報》,限期過後,未獲回覆,本會對此表示遺憾。 本會從香港理工大學公關部取得該校就特別考試安排發出的電郵、該校傳訊及公共事務處在報道刊登前回覆《蘋果日報》的電郵及該校其後發出的聲明,但本會作出裁決時,只會考慮雙方在報道刊登前的通訊,其後的發展,只會作為參考。 經檢視後,操守委員會認為,黎先生的失實投訴不成立。投訴人指,理大就考試作出的特別安排,只適用於非本地交換生,故此《蘋果日報》指全日制非本地生亦可提早考試是錯誤的,顯然事前未經求證。不過,理大十月十九日(即報道刊登前三天)回覆《蘋果日報》時表明,有關安排適用於理大生、外國交換生和非本地生等全校學生,故此黎先生指報道出錯的指控本身是錯誤的。 另外,記者亦已在事前向理大求證,盡了給予對方回應的權利,故此,投訴人指記者未經求證的指控亦不成立。 至於在投訴信未有提及,但理大在報道刊登後的澄清聲明中指稱,有關安排非為方便學生「外遊」,而是指「交換生行程計劃」,本會認為,問題出於最先由阮姓副校長在八月三十日發出的電郵行文及理大公關部回應不清晰所致。阮副校長在英文電郵用的是「travel plan」,雖然這未必是指外遊,但記者在向理大求證的電郵已寫明,該報收到消息,指理大為遷就非本地生及交流生(應為交換生)的「旅遊行程」而作出特別安排,但理大回應時,並未指出記者錯誤理解,又或指出有關特別安排所為何事,只是指出安排的適用範圍和執行細則,記者據其理解和理大的答覆作出報道,縱使出錯,技術上是可以原諒的。 事實上,本會獲悉,該校師生早已就學校的特別考試安排提出不滿,即有關「誤會」並非記者一人之錯;而校方亦於報道刊登後,在校內民主牆貼出大字報,承認阮教授的電郵「行文不佳」。   香港記者協會 二○一三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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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新報》「小心,癲人出沒」一文投訴的裁決

香港記者協會在2012年12月4日收到「一群關心心理健康及反對標籤精神病患者及康復者的市民」的電郵投訴,指12月2日《新報》以「每年香港有3萬精神病新症—小心,癲人出沒」為題的頭條新聞,將精神病患者極力喧染為「癲人」及隨時會襲擊他人,深感遺憾和憤怒;又指「失實的報導已經違背了記協所訂立的《新聞從業員專業操守守則》」的有關規定。 本會於12月中去信《新報》總編輯要求回應,一直未有答覆,但本會注意到,該報曾就被投訴的報道作出聲明。 經過操守委員會的討論,本會認為《新報》文章內容沒有問題,但以「小心,癲人出沒」為大標題,以每年三萬名精神病新症患者為引題,聯繫到「精神病患者斬人,一個月6宗」的資料,並配以高舉血刀的男子的設計插圖,實有誇大及譁眾取寵之嫌。 另外,主題用「癲人」描述精神病患者實有醜化患者及誇大其危險性之嫌,本會認為用字極不恰當。根據本會的《專業守則》第十條和四個新聞組織聯合訂定的《新聞從業員專業操守守則》第八條,新聞工作者不應鼓勵任何情況的歧視,而《新報》的標題有加強社會對精神病患者歧視的效果,令人遺憾。 對於投訴人不滿報道以「精神病新症」及「社區的『隱形』炸彈」稱呼病人,本會認為這批評較為牽強,前者用詞並無貶意,後者則可以提醒社會人士,若不及早解決問題,日後可能變得更加嚴重,故此,失實的指控不成立。   香港記者協會 2013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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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gement on complaint against on.cc

On November 1, 2011, the Local News column of on.cc, an online edition of Oriental Daily News, carried a report on the suicide of a primary school pupil. In about 100 Chinese characters, the report described the suicide case and how the boy’s school carried out counselling for teachers 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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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涉事人投訴《蘋果日報》裁決 (Chinese Only)

就《蘋果日報》2012年5月10日刊登題為「行山男女疑濫用救援直升機」的報道,兩名事主吳先生和陳女士於報道刊登翌日致函香港記者協會,投訴上述報道內容與事實不符。 投訴信質疑報道未有確切理據便指他們「疑濫用直升機」,聲稱求援時確有需要,並向到場的飛行服務隊表示,若得到足夠食水補給便可自行下山,但由於服務隊無法提供所需食水分量,才決定乘坐直升機離開。返抵飛行服務隊直升機坪後,因經過休息而毋須送院。兩名事主又投訴,記者未有表明身分採訪,對他們「極不尊重」。 本會因應投訴於8月3日向《蘋果日報》查詢,該報總編輯張劍虹在8月17日就有關投訴作出回應。本會亦曾就《蘋果日報》的回應與投訴人的指控有落差之處致電和發送電郵向兩名投訴人查詢,二人近日透過電郵作出回覆。 香港記者協會操守委員會(下稱委員會)檢閱雙方資料後,認為投訴大部分不成立。理據如下: (一) 就事主「疑濫用直升機」的指控,《蘋果日報》回應指,記者在採訪期間曾聯絡警方及飛行服務隊,「相關部門也正就今次事件了解是否有人濫用直升機服務」,記者遂據此作出報道。本會其後再向二人查詢,二人承認,警方當天在停機坪內致電查問他們的個人資料之外,其後亦有政府部門致電女方,女方稱只是垂詢她的健康情況。委員會認為,若無其他理由,當局不會在事後致電事主跟進事件,相信報社上述回應有一定基礎,而相關部門的了解已足以讓該報作出有關報道,並非無中生有,認為事主指「理據不足」的指控不成立。 (二) 對於事主花了不少篇幅解釋若飛行服務隊能提供足夠食水便毋須乘坐直升機離開之說,並非本會裁定範圍。事實上,若當事人充分利用記者採訪時給予的「回應權利」,說明當時情況,將更為有效。 (三) 事主指報道中形容他們報警聲稱「迷路」,是與事實不符,因為他們只是因為食水不足而求援,並非迷路。本會認為,報道指出事主報警求援是基於食水不足和迷路,後者在整篇報道中並非關鍵資料,但《蘋果日報》以猜測代替事實,並不可取。 (四) 對於事主投訴在採訪過程中,記者無故隱匿拍攝,並在沒有表明身分及出示記者證的情況下採訪,委員會按事主投訴信的描述分析,《蘋果日報》記者並非隱匿拍攝,因為現場為公眾地方,而事主當時清楚看見「大閘外有一名手持攝錄機」人士在拍攝。另外,《蘋果日報》在覆函中表明,記者當時有表明身分上前採訪,由於雙方各執一詞,本會難以確定實情。而在一般情況下,除非事主要求,記者通常不會主動出示記者證,若事主有懷疑,其實可以要求記者出示記者證。 香港記者協會 2012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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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JA’s Judgement on Complaint against Ming Pao (Chinese Only)

本會接獲北角百福花園業主立案法團主席陳先生六月二十六日來函,投訴《明報》六月七日A4版題為「屋苑加兩成管理費 拒業主過問」的報道求證不足,多處內容出現與事實不符的地方。  投訴人提出八項質疑,當中有一點有代第三者提出質疑之嫌,不符合本會須由當事人具名投訴的規定,故此不予處理;至於投訴人以《明報》加插小標題和以化名處理指責業主立案法團人士來質疑該報動機,純屬猜測,且在傳媒的編輯自主範圍內,本會不作處理。  至於其他指控,本會綜合四點向《明報》查問,該報九月六日作出回應。總括而言,除了承認兩次增加管理費的時間差距有誤外,《明報》不同意報道存在「多項失實」的內容,或對法團聲譽構成與事實不相符的影響。以下是《明報》對有關質疑的回應: 投訴人對《明報》相關報道的指控 《明報》回應 1. 法團會議是公開的,業主可以列席,不明白為何會議決定調升管理費,在報道中變成「業主無權過問」。 1. 報道中所指「業主無權過問」,是指按《建築物管理條例》規定,若管理費加幅低於五成,則法團毋須獲得業主同意,亦可以決定增加管理費,這與業主是否有權列席無關。 2. 報道指「屋苑約一年前才加管理費9%」與事實不符,因上次加費是09年4月1日,即已事隔兩年多。 2. 承認有關年期報道略為不準確,但法團近年曾增加管理費是事實。 3. 報道指「一班業主其後要求法團詳細交代數據,法團以書面回覆...」,但投訴人指,法團最初只收到一位業主來信提問增加管理費一事,其後再收到三封來信,均沒涉及具體賬目數字,用「一班業主」的字眼,與事實不符。 3. 投訴人陳小姐及其他住戶向法團查詢後,法團確曾回覆保安員的薪酬加幅,在有關報道已交代清楚。 4. 報道指「至今未有交代整體開支,以及解釋如何得出19.94%的加幅」與事實不符。投訴人指,通告及業主周年大會均有說明,加幅是要彌補本年度財政預算所出現的赤字,而每月的「收支表」、「資產負債表」及「財政預算表」都有公開張貼。 投訴人指報道把法團加費原因之一的「保值」寫為「增值」,實屬誇大。 4. 對於百福花園小業主與法團之間的爭拗,本報所用資料是基於業主投訴人的訪問,法團後來的解釋,如「加幅是彌補赤字」、進行工程是為屋苑「保值」而非「增值」等,都不構成在事實上的重要矛盾,即法團決定增加管理費,只要不高於五成,小業主均無權否決。 根據本會專業守則第三條,「新聞工作者應致力確保所傳播的消息做到公平和準確,」《明報》在兩次調升管理費的時間差距出現頗大誤差,明顯違反報道準確的要求。操守委員會認為,有關錯誤只須向涉事的法團或管理處查詢,即可避免,難以理解《明報》為何不就此事實作出查證。 另外,本會專業守則第四條訂明,「在事件有一定的重要性時,應讓受批評者有回應的權利」,落實此一守則時,最直接的方法是向受指責人士或團體查問,即可達到給予對方回應權利的要求,但《明報》並沒有向涉事的百福花園業主立案法團查詢,而是向該私人屋苑的管理處簡單查問該報認為的關鍵問題:「為何增加管理費沒有在業主大會通過?」這做法並非最好,但在是次個案尚可接受,因為根據投訴人提供的資料,管理處的回應已解答了該報的核心問題,反映了現行條例對小業主保障可能不足的問題。 至於投訴人其他的爭議點,委員會接受《明報》的解釋,認為有關報道的內文大體未有歪曲事實,但若能在求證工作方面更仔細和直接,應可避免資料不確和爭拗。  香港記者協會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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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JA’s Judgement on Complaint against Next Magazine (Chinese Only)

一.黃毓民太太江金滿投訴《壹週刊》,就去年十一月十一日出版題為「長子深圳被囚大半年 黃毓民發茅」的報道,致函記協投訴,指她的媳婦早前到幼稚園接兒子放學時,一名《壹週刊》記者突然上前搭訕,並自稱是她「本人兒子認識十多年同學」。 二.江女士質疑該刊的記者跟蹤他們一家人,又冒認他人及作出騷擾性的採訪,但江金滿沒有機會跟黃特漢證實,《壹週刊》的記者是否他的中學同學。本會於十一月廿二日去信《壹週刊》總編輯李志豪,要求該刊解釋,其後更多次致電,都未能聯絡到《壹週刊》負責人,只能就有限的資料及證供作裁決。 三.操守委員會認為,傳媒有責任回應讀者及受訪者的投訴,委員會對《壹週刊》拒絕採取迴避的態度感到遺憾。委員會認為,由於《壹週刊》沒有回應記協的詢問,操守委員會無足夠資料判斷江金滿女士的投訴是否成立。 香港記者協會操守委員會 二○一一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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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JA’s Judgement on Complaint against Ming Pao (Reporting on Geopark)

記者協會在三月二十九日收到一讀者具名投訴,指三月二十二日《明報》在A3版報道有關「私營地質公園遊險過剃頭 小童峭壁攀爬 漁護署:不宜登岸參觀」一文有失實之處。 該讀者是當日地質公園旅行團的參加者,質疑《明報》相關報道在幾方面的細節有「失實」之虞,例如:報道指同行的小童不足十歲,但該讀者指,其子女分別是十四歲和十一歲;又報道形容的五米高崖其實不足二米;島上沉積岩非常粗糙,非如報道所言「滑手」等。該讀者又質疑《明報》在「放蛇」行動中指派欠缺遠足經驗記者採訪,實罔顧員工的安全。 操守委員會接獲投訴後已去信《明報》要求回應,《明報》於六月十八日就投訴中提及的重點作出回應,本會總結如下: 就報道中提及的兩名小童的歲數問題,《明報》指出,歲數是記者根據小童的體型作出判斷,編輯部承認,記者應向小童或家長求證確切年歲,或用較彈性的描述。操守委員會認為,《明報》記者有責任澄清參與小童的年齡,而不是胡亂猜測。 《明報》亦有就投訴稱「年齡不是衡量能力」的指標作出反駁,但這不涉及操守範圍,本會不作評論。 就崖石高度的爭議,《明報》亦反駁投訴人聲言「不足兩米」的說法,並引述在場義工指出,「若失足墮海,有機會重傷。」《明報》又引述記者親身和其他團友的經驗來支持報道使用「濕滑危險」的形容詞是正確的,藉此反駁投訴人指岩石不「滑手」的說法。 本會認為,沉積岩是粗糙抑或「滑手」,可能因各人經驗不同而有主觀感覺差異;至於「約五米高」的峭壁實際是否只有兩米,雙方各有說法,即使實地考察,亦可能因潮汐漲退而令觀感有異,可見這些細節是否失實,難以由第三者判斷。故此,本會不會就此作出裁決。 對於投訴人質疑《明報》派欠缺遠足經驗的記者「放蛇」,有罔顧員工安全之嫌,《明報》表明,記者是主動及自願參加,期望以一個平常有運動的普通人去體驗難度。本會認為,這種所謂「放蛇」手法在新聞界並非罕見,《明報》指出該旅行社所辦旅行團危險之餘,在報道中亦已訪問了主辦團體,給予對方回應機會,本會認為做法符合操守要求。 至於雙方對有關活動的安全問題各持己見,由於不涉及操守問題,本會不便置喙。 香港記者協會執行委員會 二零一零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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