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plaint Reports

HKJA’s Judgement on Complaint against Ming Pao (Reporting on Geopark)

記者協會在三月二十九日收到一讀者具名投訴,指三月二十二日《明報》在A3版報道有關「私營地質公園遊險過剃頭 小童峭壁攀爬 漁護署:不宜登岸參觀」一文有失實之處。 該讀者是當日地質公園旅行團的參加者,質疑《明報》相關報道在幾方面的細節有「失實」之虞,例如:報道指同行的小童不足十歲,但該讀者指,其子女分別是十四歲和十一歲;又報道形容的五米高崖其實不足二米;島上沉積岩非常粗糙,非如報道所言「滑手」等。該讀者又質疑《明報》在「放蛇」行動中指派欠缺遠足經驗記者採訪,實罔顧員工的安全。 操守委員會接獲投訴後已去信《明報》要求回應,《明報》於六月十八日就投訴中提及的重點作出回應,本會總結如下: 就報道中提及的兩名小童的歲數問題,《明報》指出,歲數是記者根據小童的體型作出判斷,編輯部承認,記者應向小童或家長求證確切年歲,或用較彈性的描述。操守委員會認為,《明報》記者有責任澄清參與小童的年齡,而不是胡亂猜測。 《明報》亦有就投訴稱「年齡不是衡量能力」的指標作出反駁,但這不涉及操守範圍,本會不作評論。 就崖石高度的爭議,《明報》亦反駁投訴人聲言「不足兩米」的說法,並引述在場義工指出,「若失足墮海,有機會重傷。」《明報》又引述記者親身和其他團友的經驗來支持報道使用「濕滑危險」的形容詞是正確的,藉此反駁投訴人指岩石不「滑手」的說法。 本會認為,沉積岩是粗糙抑或「滑手」,可能因各人經驗不同而有主觀感覺差異;至於「約五米高」的峭壁實際是否只有兩米,雙方各有說法,即使實地考察,亦可能因潮汐漲退而令觀感有異,可見這些細節是否失實,難以由第三者判斷。故此,本會不會就此作出裁決。 對於投訴人質疑《明報》派欠缺遠足經驗的記者「放蛇」,有罔顧員工安全之嫌,《明報》表明,記者是主動及自願參加,期望以一個平常有運動的普通人去體驗難度。本會認為,這種所謂「放蛇」手法在新聞界並非罕見,《明報》指出該旅行社所辦旅行團危險之餘,在報道中亦已訪問了主辦團體,給予對方回應機會,本會認為做法符合操守要求。 至於雙方對有關活動的安全問題各持己見,由於不涉及操守問題,本會不便置喙。 香港記者協會執行委員會 二零一零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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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JA’s Judgement on Complaint against ATV news (Chinese Only)

1.    香港記者協會在2009年9月28日接獲醫院管理局新界東醫院聯網總監馮康醫生致亞洲電視新聞部的信件副本,指亞視在9月26日報道醫院就人類豬流感肆虐期間的病人分流安排時,播放一段由記者假扮病人於醫院急症室偷拍醫生診症情況的片段,信件又指該宗報道隨便訪問一位病人作回應,然後概括地作出結論。投訴人認為,此報道有欠全面和專業,拍攝前沒有取得醫管局或者有關醫院的批准,亦沒有核實資料。 2.    記協就此事去信亞視新聞部,至2010年3月仍未收到回覆。 3.    記協操守委員會於是以有關新聞片段內容作為裁決的基礎。報道探討人類豬流感肆虐對醫院的影響,片中可清楚看見急症室分流站的醫生在診治病人及其容貌,最後並訪問一名在急症室輪候的病人。 4.    操守委員會指出,記協的專業守則第三條訂明,新聞工作者應致力確保所傳播的消息做到公平和準確,在相關新聞中,讓相關醫院或醫管局對報道中提及的情況作出回應是公平的做法,亞洲電視相關新聞的報道,對有關醫護人員或機構並不公平。 5.    至於對亞視「偷拍」的投訴,記協專業守則第五條訂明,新聞工作者應以正直的手段取得消息、照片及插圖。只有在公眾利益凌駕一切的情況下,才可以使用其他手段,委員會指出,記者必須小心採用「偷拍」手法,即使基於重大公眾利益考慮而使用,在可行情況下亦應讓當事人作出回應,但亞視並未遵循相關的操守要求,在專業上有所虧欠。 6.    與此同時,委員會期望公營機構能體諒採訪工作的迫切性,盡量配合記者完成採訪工作,減少情不得已的「偷拍」報道。 香港記者協會執行委員會 二零一零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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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gement HKJA’s Judgement on Complaint against ATV news (Chinese Only)

1.    香港記者協會在2009年9月28日接獲醫院管理局新界東醫院聯網總監馮康醫生致亞洲電視新聞部的信件副本,指亞視在9月26日報道醫院就人類豬流感肆虐期間的病人分流安排時,播放一段由記者假扮病人於醫院急症室偷拍醫生診症情況的片段,信件又指該宗報道隨便訪問一位病人作回應,然後概括地作出結論。投訴人認為,此報道有欠全面和專業,拍攝前沒有取得醫管局或者有關醫院的批准,亦沒有核實資料。 2.    記協就此事去信亞視新聞部,至2010年3月仍未收到回覆。 3.    記協操守委員會於是以有關新聞片段內容作為裁決的基礎。報道探討人類豬流感肆虐對醫院的影響,片中可清楚看見急症室分流站的醫生在診治病人及其容貌,最後並訪問一名在急症室輪候的病人。 4.    操守委員會指出,記協的專業守則第三條訂明,新聞工作者應致力確保所傳播的消息做到公平和準確,在相關新聞中,讓相關醫院或醫管局對報道中提及的情況作出回應是公平的做法,亞洲電視相關新聞的報道,對有關醫護人員或機構並不公平。 5.    至於對亞視「偷拍」的投訴,記協專業守則第五條訂明,新聞工作者應以正直的手段取得消息、照片及插圖。只有在公眾利益凌駕一切的情況下,才可以使用其他手段,委員會指出,記者必須小心採用「偷拍」手法,即使基於重大公眾利益考慮而使用,在可行情況下亦應讓當事人作出回應,但亞視並未遵循相關的操守要求,在專業上有所虧欠。 6.    與此同時,委員會期望公營機構能體諒採訪工作的迫切性,盡量配合記者完成採訪工作,減少情不得已的「偷拍」報道。 香港記者協會執行委員會 二零一零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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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JA’s Judgement on Complaint against RTHK (Chinese Only)

投訴香港電台的裁決 1.    香港記者協會2009年8月收到博愛醫院董事局總幹事鄺國光先生致香港電台的函件副本,投訴該台節目【政壇新秀訓練班】編導程振鵬於2009年7月25日在未向博愛醫院申請前,在其屬下的菜園村居民服務處突擊訪問,干擾該處運作,有違新聞道德。 2.    記協就此事向香港電台查詢。 3.    港台回覆指,經該台瞭解,由於菜園村清拆在當時是社會新聞焦點之一,程氏在元朗區議員陪同下,到菜園村製作【政壇迎秀訓練班】節目。工作人員確保沒有其他受服務者在場時,在服務處向區議員進行現場錄音採訪。工作人員在錄音前已向當值人員表明身分及目的,其後與當值經理了解後,已安排對方作電話錄音訪問。港台回覆又保證,所有編導及主持恪守原則,保持節目內容持平。 4.    香港記者協會操守委員會認為,港台人員在知會當值人士及獲得其同意下採訪,屬正常合理採訪,裁定投訴不成立。 5.    操守委員會同時指出,記者在採訪前若能與相關方面加強溝通,可避免誤解。 香港記者協會執行委員會 二零一零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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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 Chu Man Keung’s complaint against 4 newspaper (Chinese Only)

香港記者協會去年十二月十日接獲盲人輔導會學生朱敏強投訴,指《蘋果日報》、《東方日報》、《太陽報》及《明報》於零九年十一月七日報道「盲人輔導會反對其學員朱敏強旅行」一文失實,亦沒有向他核實資料。 本會曾就投訴人指稱「失實」的描述致函有關報章查詢,在限期前未獲回覆。操守委員會只能按報道內容作出判決。 經仔細研究,香港記者協會操守委員會認為,個別報章確有基本資料失準的情況,例如《明報》報道當事人姓名及年齡時出現明顯錯誤,這些錯誤若經過簡單的核實程序,應該可以避免。委員會認為,新聞工作者在報道及處理新聞細節時,應力求準確,以符合事實真相。 對於投訴人提出的其他「失實」之處,部分因為缺乏報章回應而未能核實,部分則純屬對事件情節的不同判斷,例如當事人不認同報道指自己情緒激動,但以個別報章和當事人描繪的細節看來,有關描述並非毫無根據,故此難以裁定投訴人的投訴全部成立。 委員會認為,新聞工作者在報道及處理新聞時,應力求客觀公平,不應過分依賴單方面提供的資料,並在可能情況下,接觸涉事的主要人物,查核資料的準確性和聽取其意見,還相關人事回應的權利。 香港記者協會操守委員會 201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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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JA’s Judgement against Miss Yip Wing-yee (Chinese Only)

1)    香港記者協會接獲一名市民於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六日發出的投訴電郵,指香港《文匯報》記者葉詠儀在十月二十八日採訪立法會議員梁國雄時,在未有掌握任何證據或材料下,對被訪者的同僚帶有強烈預設立場的指控,違反新聞從業員採訪時須力求客觀中立的原則,操守委員會調查後,裁定投訴不成立。 2)    由於此投訴與葉詠儀較早前投訴在採訪期間被梁國雄議員粗口辱罵有關,操守委員會根據上述投訴調查所得的資料進行討論。 3)    委員會詳細閱讀雙方的投訴信件,特別就記者提問過程的重點,發現雙方各自表達不同的版本: 4)    梁國雄本人認為是因為記者一再追問,及提出一些挑釁性言詞如:「有口話人冇口話自己」等,因而引起強烈反應; 5)    葉詠儀承認當時因為被辱罵在先,提問時未能完整說出:「就 貴黨四名行政委員辭職,並在聯合聲明中質疑 貴黨立法會議員陳偉業在處理 貴黨慈善晚宴善款時擅自扣除成本一事, 貴黨會不會繼續採取跟進行動」,而簡化變成「大舊穿櫃桶單野點?」被視為輕佻的提問。 6)    綜合兩方的說法,操守委員會認為,提問是記者的職責,至於提問方式是否令被訪者認為有挑釁性,實屬見仁見智,因為一些較尖銳的問題,對某些被訪者來說,亦會覺得被冒犯;但在此事上,涉及事件的記者確實在提問方式上有未成熟的地方。委員會認為,在盡可能情況下,新聞從業員須遵循真實、客觀、公正的提問原則,不應以判斷事件的語氣說出問題。 7)    操守委員會亦認為,記者在採訪過程中,為了搜集新聞材料,應當保持冷靜,應意識自己作為旁觀者的角色,不應參與或介入與被訪者的罵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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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JA’s Judgement on Complaint against Oriental Sunday (Chinese Only)

香港記者協會於今年一月十八日接獲88名市民的電郵及書面投訴,指第632期《東方新地》刊登偷拍陳巧文小姐在家中的內衣照,「對此等嚴重侵犯他人的生活和私隱,表示強烈抗議。特此……投訴《東方新地》嚴重違反傳媒操守。」 就該封面報導引起的議論,《東方新地》覆函香港記者協會指出,「本刊收到長洲街坊報告,指新聞人物陳巧文不時身穿性感內衣於寓所窗邊及露台徘徊,有礙觀瞻。本刊派員採訪屬實,作出相關報導。」 該刊又指出,「陳巧文村屋寓所設置一列落地大窗通向露台,露台欄柵空隙甚闊,而且四周貼近鄰居,由於不關窗簾,鄰居以肉眼亦可清楚觀看其窗戶及露台。陳巧文小姐寓所位於屋村三樓,從樓下行人路仰望亦可透過露台欄柵觀察其露台及窗戶。」 記協操守委員會認為,法律並無明確界定及禁止偷拍行為,而法律改革委員會的建議亦認為,在公眾地方以普通攝影機拍攝,不算偷拍。操守委員會又認為,在今次事件中,當事人陳巧文並沒有採取足夠措施保護自己免受屋外人士拍攝。 操守委員會又質疑,在不涉及公眾利益而當事人亦並非娛樂界人士,《東方新地》是否有必要將一名參與社會運動的女大學生在居所內的內衣照片以雜誌封面故事大篇幅報道。 投訴人又指出,傳媒嚴重侵犯陳巧文個人私生活,令人認為,參加社運人士會被傳媒針對欺壓。當事人陳巧文接受傳媒查詢時,亦質疑《東方新地》在去年夏天已拍攝有關照片,但等待至一月中(當事人高調參與立法會外反高鐵示威後)才刊登。該刊在回應中強調,該刊是一分消閒娛樂雜誌,採取輕鬆手法報道新聞人物近況,文中一切有關陳巧文示威活動均屬真實客觀,無任何政治取向。操守委員會認為,難以證明報道刊登時間是否與陳巧文示威活動有關,但對於為何採訪幾個月後才刊登有關報道,該刊始終沒有給予合理解釋。 此外,該刊聲稱是收到投訴後,派員採訪屬實後作出相關報道,但整篇報道沒有訪問當事人,剥奪了當事人作出回應的權利,不符合處理新聞的基本原則。  香港記者協會操守委員會 二○一○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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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gement on Complaint against Apple Daily (Chinese Only)

1)      香港記者協會接獲一名市民於二零零九年一月二十四日發出的投訴函,指香港《蘋果日報》於一月二十四日A4版報導中,不必要地傷害落馬州六死車禍其中一名死者湯偉明的一對年幼子女,操守委員會經調查後裁決投訴成立。 2)      本會於二零零九年二月三日致函《蘋果日報》及總編輯鄭明仁先生查詢,至本裁決刊出日未獲回覆。 3)      本會詳細閱讀被投訴的圖片及文字。根據報道,死者兩名年幼子女分別為8歲和6歲,該報記者在沒有告知其父親死訊的情況下,引導小兄妹興高采烈地向記者說出爸爸如何疼愛他們,以及爸爸對他們說過的話;報道並將小兄妹滿臉笑容的照片,在完全沒有處理下清楚刊出。 4)      本會認同投訴人意見,報道對小兄妺造成不必要的心靈傷害,特別在其父親猝逝、家庭失去經濟支柱、母親情緒激動的情況下,小兄妹需要的是同情及幫助,而非欺騙及利用。 5)      本會認為此段報道及圖片並非新聞事件,對公眾利益沒有任何幫助。 6)      本會認同投訴人意見,此宗新聞及圖片得以刊登,經過香港《蘋果日報》多個部門及多名決策者同意,故不純粹是記者操守問題。本會已建議投訴人同時向香港攝影記者協會、香港新聞行政人員協會及香港報業公會投訴。 7)      本會認為此段報道及圖片,已違反多項本會公布的《新聞從業員專業操守守則 》,包括但不限於以下章節:  兒童的私隱尤須謹慎處理,傳媒報道涉及兒童私生活的題材時,必須要有合理理由;不應單單基於其親人或監護人的名聲和地位而作出報道。  新聞從業員應以正當手段取得消息、照片及插圖。  記者在拍攝意外事件時,應顧及受害人及其家屬的感受,盡量把對他們的心理影響及傷害減到最低。  攝影記者在拍攝過程中應該尊重被攝者的私隱。 香港記者協會 操守委員會 二零零九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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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gement on Complaint against TVB 630 News Roundup (Chinese Only)

本會較早時接獲一位市民何先生的來信,就 無線電視在十二月十五日六點半新聞的一則消費者委員會調查報告的新聞的報道手法作出投訴。香港記者協會操守委員會現已就有關投訴作出以下裁決: 1)      香港記者協會接獲一名市民於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六日發出的投訴函,指無線電視於十二月十五日之六點半新聞報導中,報導一則消費者委員會的調查報告時,涉及內容不實及令人噁心。 2)      本會於二零零九年一月五日致函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新聞及資訊部副總監查詢,獲電視廣播有限公司迅速於一月十二日作覆。 3)      就報導不實的指控,無線電視回覆指,該台如實報導消委會公佈之調查結果,並清楚以圖文列出不同食肆含菌量超標之食品,以及含菌名稱和數量,並非如投訴人所指的將不同食肆測試結果混為一談。 4)      該台為讓觀眾更容易明白何謂”需氧菌”,特別訪問港大感染及傳染病中心總監何柏良先生,並於報導中播出何醫生的說話指:『一般食客食十件八件大的壽司,裡面的含菌量差不多等如,粗俗來說,拿一個小匙盛起糞便吞下肚。』 是如實報導學者的專業意見,並非如投訴人所指故意令人不安。 5)      該台表示,新聞報導篇幅有限,特別是電視新聞節目之時間極之有限,絕不可能全文照錄記者會或新聞稿中之每一細節,以這則新聞為例,本港多份中文報章的報導,取材亦與該台大同小異,因此該台不同意該新聞片段如投訴人所指有斷章取義、報導不公失實之嫌。 6)      本會翻看無線電視當日之新聞報導片段,及本港其他報章之同一報導,認同無線電視之回覆,該台之報導並無不公平或失實之問題,更未有違反專業操守,投訴人之指控不成立。 7)      本會唯一建議的是無線電視如能在該段新聞中,提及消委會此調查報告是於該年份的六月至九月進行,則報導便更為全面。 香港記者協會操守委員會 2009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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